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年:2010
会议名称: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会议论文集: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206-213
会议地点:海南博鳌
会议开始日期:2010-08-01
语言:中文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连带责任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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