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人格与法律人格的辩证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正当性说明
外文标题:On Ethical Personality and Legal Personality: the Legitimacy of Civil Subjec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召成[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期:1
页码范围:71-7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65C1142010010013)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533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jshkx201001013.aspx
DOI:10.3969/j.issn.1009-5330.2010.01.013
关键词:伦理人格;法律人格;历史法学派;研究方法;实证主义;伦理哲学
摘要: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制度的构造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决定的.法律人格以伦理人格作为其哲学基础,学说对法律人格的解释和发展难以避开伦理人格相关理论,但是仅拘泥于伦理人格,造成了法人制度构建解释上的困难.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思潮中,伦理哲学对于法学的影响逐渐衰退,宪法中关于人的伦理条款担当了传统伦理人格对于法律人格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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