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为中心的考察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廖焕国[1]
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年:2010
期刊名称:求索
期:04
页码范围:128-130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490X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设计
摘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6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对此加以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该草案第37条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纳入过错责任范畴,其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均应适当扩展、保障的利益范围也应适当界定,以因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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