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立法模式选择与完善--以附属刑法为视角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沈玉忠[1]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年:2009
会议名称:“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
页码范围:243-252
会议地点:北京
语言:中文
关键词:经济刑法 立法模式 附属刑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经法犯罪呈现出复杂性。这也使得经济刑法呈现出与传统刑法不同之处,如何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包括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一直是学者们苦苦追寻的问题。通过对域外经济立法模式的考量,结合我国刑事立法传统,我国应建构适于中国特点的经济刑法立法最佳模式。一、域外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审视(一)域外经济刑事立法形式 立法模式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立法形式加以选择而有机组成。世界各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主要有以下形式: 第一种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典是国家基本法律,具有完整的体系,易于了解和操作,因此,经济刑法的大部分内容规定于刑法典中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刑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普通刑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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