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司法处断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林清[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05
页码范围:9-13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用工制度;契约自由;合同无效;合同变更;用工主体;终止合同;合同期限;
摘要:<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合同制度。不论是劳动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自劳动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争议之一,也是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这一制度的再次规定无疑又将这种争议推上了巅峰。笔者
作者其他论文
民主社会主义趋同论再辨析.王林清.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199-201.
论企业间借贷正当性的法律分析.王林清.法学评论.2014,32(5),66-73.
保险业的政府监管和内部监督.王林清.保险研究.2008,69-72.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再检讨.王林清.法治研究.2012,48-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杨临萍;姚辉;韩延斌,等.法律适用.2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