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补充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董慧凝[1]
机构: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期:01
页码范围:61-66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2952
关键词:公司法;补充性规范;公司章程
摘要:《公司法》中的补充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自治性的安排,则适用法律规范作出的安排。补充性规范对当事人意思的约束上弱于强制性规范,而强于赋权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补充性规范的适用,仅在章程没有排除补充性规范时,才适用补充性规范的规定。在我国,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排除公司部分机关、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利润分配、优先认购、股份转让、股份继承等补充性规范。
作者其他论文
论有限公司僵局的救济.董慧凝.甘肃社会科学.2008,152-155.
论资源制约及资源导向的循环经济.董慧凝;尤完.财经问题研究.2007,13-18.
证券监管的适度性探讨.董慧凝.证券市场导报.2007,24-30.
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共强制理论"--兼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选择的启示.董慧凝.第三届中国经济学博士后论坛.2007,255-268.
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自由.董慧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