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海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299-304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9-12-26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经济刑法;行为类型;刑法修正案
摘要:经济刑法作为规制经济领域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刑法相较而论,其不法活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态均具有特殊性。对于经济犯罪而言,传统刑法在适用时往往出现不妥善之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商事经济法律的立法修正,我国立法机关频繁出台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新的经济刑法规定或修改原有的传统罪名,立法体现出明显的未计划性。①这种现象的出现表明,传统刑法无法解决与以往不同的经济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之初无法预想、考虑这类状况,造成了定罪量刑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济犯罪通常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变化性均很强,行为人可以利用多种合法方式以达致犯罪目的或者通过主张情事变更,从而造成举证困难,使得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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