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外文标题:On Behavior of Tease and Its Civil Legal Consequence——Concurrently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Behavior of Tease and Advertisement Offering a Reward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北京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卷:22
期:3
页码范围:26-4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3-478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dfx200803004.aspx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
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
摘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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