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份额责任在多因大规模网络侵权中的运用--以"艳照门"事件为例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4
页码范围:10-1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5-951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zyfl200804003.aspx
DOI: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03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市场份额责任 多因大规模侵权
摘要:预防大规模网络侵权和寻求损害赔偿的关键点,就落在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两种责任主体上.要证明损害是某个网络服务商或者搜索引擎单独或者共同被某个网络用户或者始作俑者利用而进行的传播,正如证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首先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则更谈不上责任分担,这是各种大规模侵权中面临的共同理论难题.从比较法上看,美国侵权法在DES系列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替代性因果关系,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为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分担指出了方向.
作者其他论文
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王竹;杨亦楠.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4-34.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杨立新;王竹.法学家.2008,71-77.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杨立新;王竹.中州学刊.2008,69-73.
产品责任:欧洲视角的比较法评论.肯;王竹;王毅纯.北方法学.2014,5-10.
产品责任:北美视角的比较法评论.迈克尔;王竹;邵省.北方法学.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