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司法人民性”思想的启示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刘婷婷[1]
机构: 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
年:2008
页码范围:6
会议开始日期:2008-10-01
语言:中文
关键词:多重职能;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政法工作;审判方式;政治法律;审判活动;美国法学家;民众基础;多重性;
摘要:司法,从字义上理解,是专司法律之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审判案件以及办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务,这称之为履行司法职能。但在建国初期处于敌我斗争的特殊时期,司法被赋予了多重职能,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专政、经济建设等司法职能之外的延伸职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董老对司法职能的多重性有着清晰的认识,并提出"司法的人民性"这一高瞻远瞩的法律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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