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
外文标题:The Object of Forestry's Property Righ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Chinese Law Chang Peng-ao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常鹏翱[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720)
年:2008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期:1
页码范围:57-62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基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05JJD820006)。
关键词:林业#物权#客体#法律经验
摘要:我国林业法律中的林业物权客体相当宽泛,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和立法,它们并不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定性等要求。根据物权客体的标准和类型,林业物权的客体宜限定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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