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付立庆[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7
会议名称: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120-125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7-08-25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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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法律法规;判断标准
摘要: 结合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全部要求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争论,本文对于肯定说的立场予以支持,并且对于折衷的立场提出了商榷。进而,文章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推定可以反驳)。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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