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从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起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剑波[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7
会议名称: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会议论文集: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145-153
会议地点:长春
会议开始日期:2007-09-19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司法解释
摘要:从单位犯罪作为一般性规定写入1997年刑法至今已十年有余.其间单位犯罪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渐已平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之界定却见仁见智。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一般性规定。
作者其他论文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王剑波;郝艳兵.湖北社会科学.2011,157-159.
论种族隔离罪.陈庆安;王剑波.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30(1),160-163.
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从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起.高铭暄;王剑波.江汉论坛.2008,122-126.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高铭暄;王剑波.法学家.2008,125-133.
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王剑波.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1),15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