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肖中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7
会议名称: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112-119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7-08-25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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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法律适用;立法完善;判断标准
摘要: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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