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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29

文献详情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臧爱存[1]蔡大宇[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干部[100872],法官,法学硕士[528000]
[2]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干部[100872],法官,法学硕士[528000]

年:2007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5
页码范围:24-27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0705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07.05.008
关键词:雇用童工;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摘要:《刑法修正案(四)》就雇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做出特别规定,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本罪以及在立法上完善该罪都是值得商讨的.
作者其他论文



论先行行为.魏干;臧爱存.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2),13-18.
论重婚罪的几个问题.蔡大宇;魏干.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5-18.

相关话题/劳动 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硕士 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