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义务教育法》教育均衡的规定--结构,重点与实现方式
外文标题:Explan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the educational equilibriums of the Obligatory Education Law——Structure, emphasis and fulfilling manner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林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宜春学院,江西宜春336000
年:2007
期刊名称:新余高专学报
卷:12
期:4
页码范围:65-67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8-676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ygzxb200704020.aspx
DOI:10.3969/j.issn.2095-3054.2007.04.020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教育均衡;结构;实施重点;实现方式
摘要:教育均衡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一大亮点.通过教育均衡规定的解读,指出:教育均衡的结构为地区均衡、校际均衡、班级均衡、师资均衡和经费均衡;教育均衡的实施重点是地区均衡,即东、中、西部地区的均衡,省域的均衡,以及城乡的均衡,而非目前占主导地位观点主张的区域内(即市、县、区)均衡,更不是学校层面上教育资源的均衡;教育均衡的实现方式为:首先在教育资源的增量投入中实现教育的均衡,其次在教育资源存量调整中推进教育的均衡.前一种方式为教育均衡实现的主要方式,后一种方式为辅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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