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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2013-11-25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最早成立于1959年。 2001-2003年,由原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及石家庄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整合而成。现有70个创新研究组,院士2人,国家“千人计 划”3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与“引进国外杰出青年人才”49人,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8人和创新团队3个。“973”、“863”等 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11人。在读研究生504人。
        研 究所面向我国农业和人口健康的重大战略需求和生命科学前沿,重点开展基因组结构与调控规律、重大疾病分子机理、品种分子设计、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前沿学 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揭示水稻、小麦等基因组表达调控规律、阐明细胞分化的分子机制和建立新的品种设计理论与技术体系,为解决遗传与发育生物学领域重大科学 和技术问题做贡献。
        2006-2011 年间,研究所争取科研项目569项,其中重大任务所占比例达88%;培育了小偃81、科农199、科丰14、科豆1号等一批重要的作物新品种,审定作物新 品种43个(国审8个);授权专利141项;发表SCI论文1079篇,平均每篇IF 4.1;获得国家科技类奖项35项(国家奖8项),李振声院士获得2006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
        近 年来,研究所在基因组和功能基因组、动植物分子发育以及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等领域取得了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水稻基因组“工作框架图”、1%人类基因组 测序、水稻第4染色体精确测序、禾本科植物株型发育分子机理、水稻理想株型形成的分子调控机制等研究工作分别入选世界、中国十大科技突破或进展。    
        研究所抓教学、重培养,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努力营造适应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在学期间无需交纳学费。入学后每年除可享有人均2.4万元以上奖助学金外,学业优秀者还可申报中国科学院各类奖学金和本所设立的奖学金(“振声奖学金”和“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益海嘉里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13年,我所将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数量。请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及时联系研招办,咨询报考事宜。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二、招生范围与对象
        “少 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 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等地区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 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要考虑少数民族考生。

三、招生原则
        “少 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 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四、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除具《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规定的普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考生须来自前述生源范围,且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同意。
        3.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二)报考办法
        考生在报考前需填写《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并经原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审核盖章。
        考 生必须在国家规定时间进行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报考时间和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相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应选择“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 考类别。网上报名成功后,将打印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信息表》与已盖章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起寄到 研招办。
        网上报名后,应按时参加现场确认。

(三)初试
        1.报考该计划的考生(推免生除外)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2.考试科目、内容及要求均与其他统考生相同。

(四)复试
        1.采取“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并公布。
        2.复试工作由各研究所、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结合各研究所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程序及要求与其他考生相同。
        3.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接收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参加复试,但不能调入或调出该专项计划。

五、录取
        少 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录取实行“计划单列,择优录取”的规则。这里计划单列是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与普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别用于录取对应 类别的考生,两类考生不形成竞争。录取时考生不得调入或调出该专项计划。具体录取由研究所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以及 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所 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招生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学生必须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 地区就业。

六、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院校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研究所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录取的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新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强化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研究所。
        3.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4. 本简章未尽事宜,考生可进一步查看《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或向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招 生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10-64806523,电子邮箱:yzb@genetics.ac.cn。本简章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的事项,以 国家政策为准。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对本简章具有最终解释权。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2号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招办
        邮编:100101
        电话(传真): 010-64806523
 
        E-mail:yzb@genetics.ac.cn
 
附:1.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
3.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定向协议书(非在职考生)
 

附1
报考 2013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 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2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 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入甲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3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 )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 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 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 丙方人事、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 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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