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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中国音乐学院 /2013-11-17

 中国音乐学院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调整事项:
1、2014年学术型、专业学位型主课初试时间提前到10月下旬进行。
2、考试科目的调整具体参看简章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本科结业生不准予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6. 汉族考生比例只招收总名额的10%。
7. 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招生名额:预计招收25名,以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六、报名与考试
1.政治、外语统考网上报名:填写《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凭此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到所在地省级招办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报名;在我院规定交报名材料期间将此表(根据表中要求贴照片、盖章)交研究生处。
2. 报名程序按照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进行。网上报名分为登陆我院网站报名和登陆教育部研招网网站报名,共计两次网上报名。报名之后,需要分别进行两次现场确认。10月份主课考试合格的考生,请务必于11月10日—14日到我院进行现场确认。
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内容
日期
注意事项
研究方向
我院网上报名
9月16日-20日
1.登陆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处网站(http://bszs.ccmusic.edu.cn/wsbm/sswb/bswb_index.jsp)。
2.截止日期为9月20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网上报名期间咨询电话:010-64887364。
各专业
现场确认(我院网上报名)
10月15日
1. 提交《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均验原件交复印件)及在读证明原件,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最后学历证书(均验原件交复印件)报考。
3.报名考生须提交一寸照片三张,填写《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报名表》。
4.填写初试曲目,详见“附件1”中的专业主课考试要求。
5.表演专业主课考试抽签(考试按抽签号顺序进行)。
6.报考音乐学系各研究方向的考生需交本人报考方向论文1-2篇(要求打印)。
7.报考艺术管理研究方向的考生需交本人论文1-2篇(要求打印)。
8.报考音乐科技系“电子音乐”方向的考生需提交电子音乐作品两首。其中一首必须是考生本人原创的电子音乐作品(请注明“原创作品”), 必须包含音序工程文件;一首必须是考生本人制作的电子音乐作品(请注明“制作作品”),必须包含分轨音频工程文件。
 
各专业
教育部研招网网上报名
9月28日-29日或
10月10日-31日
1.登录中国硕士研究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或者http://yz.chsi.cn),每天9:00-22:00。
2.截止日期10月31日,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全国统考报名初试费按照网上说明支付。
各专业
现场确认(教育部研招网)
11月10日-14日(每天上午9:00-11:30,
下午2:00-4:30)
1.应届毕业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其他人员应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所有考生均需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2.现场采集照片。
3.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各专业
3.专业主课考试、初试、复试日程安排如下:
内容
日期
注意事项
研究方向
各专业方向主课考试
10月19日-20日
各专业考试要求详见附件1。(2014年各专业方向主课考试均提前到2013年10月份进行)
各专业
各专业公布主课合格名单
10月25日(暂定)
登陆研究生处网站查询
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
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初(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请先下载保存到电脑后再进行打印)
《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各专业
考试
2014年1月 (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我院初试
2014年4月
我院复试
1.报考指挥系的考生需于考试前一天到指挥系办公室领取复试指定曲目乐谱。
2.报考作曲、作曲技术理论研究方向的考生需交本人作品或论文两件。
3. 报考音乐教育系各研究方向的考生需交本人论文1-2篇(要求打印)。音乐文献翻译方向,须提交音乐文献翻译习作(英译汉/汉译英,课题自选并附原文)。
 
备注:
1.报考系别、研究方向、考试要求、导师目录详见附件1。
2.政治、外语等考试科目及代码详见附件2。
3.各研究方向专业考试科目表详见附件3。
4.我院不接收调剂考生。
5.考试地点:所有考试均在我院进行。
6.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核查考生报考信息,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七、录取
1.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2.考试科目达到合格标准。
3.不接受未报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八、入学
1.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2.在本院学习专业年限为三年。课程学习合格,学位作品、学位音乐会及学位论文通过,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文学硕士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九、其他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本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邮政编码:100101 
中国音乐学院网址:www.ccmusic.edu.cn
研招办电话(传真):010—64887364 
 
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处
2013年8月

 


附件4:
报考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5: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区市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
临夏回族自治州
甘肃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黎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县(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
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麻阳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龙胜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省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马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县
贵州省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贵州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宁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省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东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甘肃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甘肃省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肃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注:如有变化,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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