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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9)

中国政法大学 /2013-08-08


  公法的免责条件见教材P172
  ⊙特别提示:从考试角度,考生按照《法理学》P66掌握即可
  第四节法律制裁
  可能出题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见P173(考生熟记)[2003年选择(民法专业的法理卷)]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2001年曾经在专业课中出过简答题,2003年出过小题)
  (一)民事制裁
  一定要搞清楚是“谁”对“谁”进行制裁。舒国滢教授课堂案例:甲和乙是邻居,甲在翻盖房屋时房屋的一端占了乙的宅基地,当时乙不在家,后乙回来后发现此事,与甲协商解决,甲态度消极。乙将甲告到法院,甲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立即将房屋进行了重修,将占用乙宅基地的部分恢复原状,问乙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的行为属于民事制裁的内容吗?为什么?
  答:不是。法律制裁的一方是国家机关,另一方是违法者。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判决令其恢复原状。而是甲自己主动的行为,故不是民事制裁。通常所说的民法通则的十大类责任,只有在人民法院令责任主体承担时才能称之为民事制裁。
  (二)刑事制裁
  (三)行政制裁
  (四)违宪制裁

  第十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1、狭义的概念与广义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
  2、立法包括发的创制和立法认可,包括对法的补充、修改和废止。P182 立法认可的例子
  二、立法体制(每年必考)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
  理解立法体制的概念,了解立法体制有一元、二元多元之划分,知道并理解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和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不可分,和国家的大小、历史传统的差异密切相关,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的立法体制进行对比的理解。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分支
  ★P184 立法职权的划分
  1、P183“国家立法权”概念
  2、P184 “法条授权”与“特别授权”
  3、P18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其常务委员会。
  三、立法原则
  第二节  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含义与特点(了解、熟悉)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律的程序
  1、立法议案也可以称为立法案、法律案、法律议案,不同于立法建议。前者必须由特定机关与人员依照特定的程序提出,一旦提出,就可以进入立法程序,及办公机关(如主席团)必须提请有关机构(如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者则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且办公机构可以先行决定是否提交有关机构进行审议,不一定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提出立法议案与立法建议都可以附带法律草案也可以没有。
  2、注意全国人大的立法议案提案权的主体,一共9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案的提案主体市个,注意记忆相关的法条。
  3、注意本节对各种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的总结。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注意区分:原理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重复使用性、对象的不确定性、普遍的约束力等是规范性文件区别与非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
  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势
  了解即可
  三、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本问题为重要考点。理解的基础上记住三种系统化的形式即可。尤其是法律汇编与法律编撰的区别。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执法
  执法是该章中出题最频繁的知识点。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执法的概念以及狭义与广义的划分如同立法的概念一样,必须记忆。结合教材掌握特征。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应对执法主体形成框架,记忆其中的三个类型。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就是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主要精神意蕴之所在,也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原则是四个原则中组重要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自裁量权的一种限制;效率原则是对行政职能的一种规范与督促;《法理学》提出了应急习惯内原则,其实和效率性原则有暗合之处,但作为一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还谈不上,注意理解即可。
  第二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了解概念。注意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权与英美的差别。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司法机关只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从属行政的,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而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我们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本章的重点,司法独立原则是重点。建议复习时以《导论》为主,参照《法理学》补充学习
  1、平等原则:记住教材上的三个要点。
  2、合法原则:这是对具体司法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3、司法独立原则:本原则注意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关系。
  4、司法责任原则:联系错案追踪制复习本原则。
  第三节 守法
  1、注意守法的主体。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都是守法的主体,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2、守法的 范围: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的条件:理解记忆4个条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可以作为选择考题。我国法律监督比较复杂,要注意掌握框架,然后在根据不同的监督类型进行逐一的划分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 要素
  法律监督包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理学研究一般都是从广义的角度下定义的。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监督的内容。主体和客体都是全部的单位与公民,内容包括所有的公民、单位的所有可以被法律评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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