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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7)
中国政法大学 /2013-08-08
(三)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
目前法学界公认的单向法律关系仅有一种——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见P150页所举案例)。由于这个特殊性,所以这一分类的内容掌握起来就简单了,因为单向法律关系只有一种,如果给出题目中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那么只可能是双向的法律关系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多向的法律关系可以分解成若干个双向或单向的法律关系。
所以从出题的技术和应试的技巧而言,只要记住这唯一的一个单向法律关系,这一分类的问题就解决了。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内容较容易,而且在老师讲课的时候属于一两句话带过的问题,重要程度不高,所以只要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主体一定是特定的、具体的、没有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的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参见P151
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该内容较简单,且书中表述简洁明确,此不赘述。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6单选]
这两个概念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P153
(一)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利本身不包含义务,而权利能力则包括义务。无权利能力则无权利。有权利能力一定有法律权利,但不一定有现实权利。
(二)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其一、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其二,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P154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1、前者属于“实然”的权利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状态之一,所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现实化(现实化并不比然实现)的权利义务;后者属于“应然”的权利义务,并未现实化。
2、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主体,后者是不特定的主体。
3、效力不同,前者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使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界限,超出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和“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的外延并不是等同的。滥用权利者本身是享有某项权利的主体,只是说他超出其权利的界限而行事。而违法行为者可能根本没有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而直接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干涉或侵害。也就是说滥用权利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范围,而违法行为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任何人都应当承担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消极义务。
义务的限度具体体现在:(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限制(3)利益的界限。其实这三种限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在法律设定义务之初已经将上述限度。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是某种利益的存在形式。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舒、郑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郑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的客体。舒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虽与权利的客体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当权利客体处于一种交互行为(关系)中时,即变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由于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所以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这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如果出题,按照惯例,只要是答了二人中任何一个的观点,均会给分。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的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带来物质利益
4、须有独立性
有三种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共有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军事设施、武器
3、危害人类之物
(二)人身或者说人身利益
人身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视为法律上之物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精神产品:即物化的思维成果
(四)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分为两种:一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与一定的物上;二是非物化结果,行为没有转化为一定的物化实体,例如。演员与观众的法律关系中,演员作为义务人其行为的结果就是非物化的,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
第五节 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的概念——P159
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前者为法律依据,后者是直接的前提条件。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划分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事件在理解上的难度不大,复习只需要注意教材中所举的例子即可]
法律行为见第七章第一节。注意将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和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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