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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韩松;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关键词(KeyWords): 集体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资格;;成员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韩松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行使、管理和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004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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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金运:《一个澳门记者眼中的南街村》,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2]张先国、顾立林:“壮大集体经济新探索”,载《半月谈》200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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