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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卷宗笔录运行之审思——兼及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控方卷宗笔录运行之审思——兼及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门金玲; 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摘要(Abstract):

卷宗笔录是中国刑事法官主要的裁判依据,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比较研究发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卷宗笔录的使用并没有阻碍现代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卷宗笔录已然成为整个诉讼运行机制的一环。比较研究的结果为我国卷宗笔录正当化提供了进路——侦查行为合法化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及时全面的阅卷权利保障,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庭审判,卷宗笔录便仅仅是用于记载侦查过程,固定依法形成的证据信息,辅助法庭审判的材料。

关键词(KeyWords): 卷宗笔录;;审判中心;;正当化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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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门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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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讯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1]力为:“加强证据学科群建设,推动证据立法与实践——新世纪证据学展望研讨会暨〈证据学论坛〉首发式综述”,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察官出版社2001年版。[2]冉井富、尤广辉:“律师阅卷难的成因、危害与对策”,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2期。[3][意]恩尼欧.阿莫戴奥:《逝而复返的控辩式诉讼模式——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李荣冰译,载陈光中、陈泽宪、[美]柯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汪建成、祁建建:“‘认证’之议,应当慎行”,载《证据学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5]何家弘:“试论认证的概念、内容和方式”,载《证据学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7][德]克劳思.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8][美]史蒂芬.C.赛门:“欧洲刑事司法改革趋势”,初殿清译,载陈光中、陈泽宪、[美]柯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9]潘金贵:《预审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0]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1]毛立新:“侦审阻断机制初探”,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23卷第1期。[12]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13][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金光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4]王晋、刘生荣主编:《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中英文对照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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