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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性共犯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继承性共犯
On Successive Joint Crime 侯国云;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继承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性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性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性共犯同样的罪名。

关键词(KeyWords): 继承;;被继承;;犯罪;;共同犯罪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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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侯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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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野村稔在他所著的《刑法总论》中指出:“某行为者(先行行为者)实施了部分犯罪后,其他的行为者(后来实施行为者)带有与先行行为者之间的意思沟通而共同实施了剩下的犯罪部分,即继承性共同正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9页。[1]参见〔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有裴阁1959年版,第408页。持此观点的刑法学者除木村龟二外,还有西原春夫、福田平、藤木英雄等。[2]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裴阁1975年版,第382-383页。持此观点的刑法学者除平野龙一外,还有牧野英一、内田文昭、大冢仁、曾根威彦、前田雅英、野村稔等。野村稔指出:“后来的行为者的责任范围只应该在形成了意思沟通之后与先行行为者所共同实行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之内。”[1][日]野村稔.刑法总论[M].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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