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特殊需求,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1】69号)批准,我校自2012年起开始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精神,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与知识结构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培养目标定位于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一技之长,进入社会后能够迅速转化角色,适应现代化生产和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二条 我校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特殊需求开展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在教育理念、招生模式、培养模式、管理模式及质量保障和评价标准等有别于工学硕士,应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树立全面的质量观,科学地制定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开展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必须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紧密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坚持科技、教育与经济相结合,以高校、政府、行业和企业为主体,结合我国企业技术现状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探索工程硕士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特殊规律,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学与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合肥学院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实施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教学单位(简称教学点)以及聘请的相关企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学校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负责指导学校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审核环境工程领域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并研究和解决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公室),培养办公室设在生物与环境工程系。培养办公室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环境工程领域专业学位的申报和招生计划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2、负责环境工程领域硕士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查和审批;
3、实施招生宣传的宏观管理;
4、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入学考试与录取工作;
5、负责工程硕士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相应教学津贴的发放;
6、负责对工程硕士生的成绩和学籍进行管理;
7、检查环境工程领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工程硕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过程与培养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8、进行硕士论文审查并受理学位申请;
9、代表校方与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签订工程硕士生委托培养协议;
10、负责与工程硕士培养与学位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应成立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小组(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学校(系)分管领导、本工程领域教学负责人、部分校内外指导教师及管理工作人员组成。指导小组在校指导委员会和所在学系(部)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工程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领域工程硕士生生源的组织工作和本领域工程硕士生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并负责与相关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的有关协议;
2、协助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硕士生入学考务及录取工作;
3、组织制订(或修订)相关领域的培养方案与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
4、负责相关工程领域课程体系研究与教材建设并组织编写课程大纲;
5、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专业基础与专业类课程的教学及授课计划;
6、负责本领域专业基础与专业类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及相关教学津贴的发放工作;
7、负责对本领域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进行管理;
8、组织实施本领域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工作;
9、负责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及津贴发放;
10、负责与生产企业联络协调,建立校外培养基地,并负责校外培养基地工程硕士生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11、负责对学校划拨的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将在产学研基础好、具有长期稳定性、能够提供工程实践条件及教学设施的生产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建立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校外实践基地,并成立校外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工程硕士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相关工程领域指导小组成员、培养基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校外培养基地领导小组挂靠在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工程硕士生在培养基地培养期间的报到注册、考勤、教室安排、教学计划等各项工作;
2、负责学校与工程硕士生选送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工程硕士生及其选送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协助落实每名工程硕士生部分理论课(模块)和全部实践类课程(模块)的教学、学位论文(设计)选题 、课题立项和课题经费;
4、协助学校做好工程硕士生培养过程中所涉及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应选聘校内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和聘请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硕士生的指导教师,有关规定见《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暂行)》和《合肥学院研究生导师师资队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三章 培养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 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固体废物处理领域技术创新、研究设计、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的高层次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生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守工程伦理规范;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勤于学习,勇于创新,善于合作。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工程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应掌握环境工程领域的研究方法,具备工程思维,善于发现问题,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价值观,善于将环境工程领域的新理念、新技术用于生产实践。同时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熟悉企业文化,并能正确对待成功与失败、顺境与逆境,自强不息。
第四章 入学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为应、历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以及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具体报考条件详见我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的入学考试采取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入学考核办法,初试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复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复试时,由校企导师共同组成复试小组,共同参与命题、阅卷和面试。笔试科目主要是环境工程基础和环境工程案例分析;面试主要考察其工程素质和综合素质以及职业志向,对有一定专业工作经历的考生侧重考察其专业业绩以及工程实践能力。我校最终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对于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前,学校和考生及考生所在单位须签订培养协议。
第五章 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非在职人员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2.5年。学生修完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半年;学生也可延期毕业,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一般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习以业余时间为主,但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要求累计不少于6个月。课程(模块)学习实行学分制,从入学到获得工程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委派的具有工程实践经验并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与生产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推荐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
第十八条 拥有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的系(部)应制订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工程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六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通过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课程内容设置,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以及来源于行业、企业生产实际的项目选题,以着力提高学生解决生产过程技术难题的能力,确保实现培养目标。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通用环境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借鉴德国先进的工程教育理念以及我校长期探索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经验,以学生学习量(学时)为学分计算单位。建立基于学习量的学分制管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自我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建立理论课程学习与实际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模块化课程体系;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校企共建培养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方向)专业硕士的教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硕士生所修总学分应不低于90学分, 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活动每周折算1.5学分,相当于24学时的学习量。综合实践活动中,项目学习的内容应由浅入深、梯次安排,其选题要来于企业实践,既为了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合作学习,并尽可能解决企业中的实际问题。课程设置框架及必修环节如下:
1、理论与实验教学
公共必修课 10学分
专业必修课 9学分
专业选修课 12学分
学术活动 6学分
2、综合实践活动、
企业认知实习与岗位实践. 3学分
项目学习 15学分
3、毕业设计(论文) 35学分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的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和应用价值,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真题真做,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是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学生应在学校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并参加校(系)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会。开题报告应做必要的前期准备,广泛查阅相关文献,较好地把握拟选课题的目的、意义、需完成的工作和预期结果,明确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及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等。开题报告经校(系)指定的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后,报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标志学生论文工作阶段的开始。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3个月内重新提交开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在论文开题前应进行调研,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来源于企业现实问题,更强调技术、方法创新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是结合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学术活动等进行的质量考核与检查。一般在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开题报告上交4—6个月后进行。论文中期考核方式为学生提交论文工作中期报告,考核小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中期报告,报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工程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阶段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或针对某一具体工程问题的研究、改进或解决方案方面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八章 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工程硕士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所有环节的要求,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核有关材料,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做出是否同意申请及进行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学位答辩申请表;
2、两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推荐书;
3、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
4、申请人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期间,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证明材料,如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有2 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1/3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水平和价值做出评价,写出评语,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九章 学位授予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1、必修课(模块)考试不及格达两门次及以上者;
2、一门必修课(模块)不及格,参加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所修课程(模块)不及格达三门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由学校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硕士生培养工作的其它未尽事宜,可参照合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