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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14-03-14

  

浙江中医药大学文件

浙中大发〔2012〕85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一定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1.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包括校内单位和附属单位(如浙江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广兴中医院等)。

2.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发表2篇(含)以上除综述以外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一级期刊(期刊要求见本规定第4条,下同)。若发表在SCI或EI收录期刊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1篇,可相当于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在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是除综述以外的学术论文。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范围包括下列期刊目录:

(1)浙江中医药大学《国内期刊分级名录》(2011年版)

(2)浙江省卫生厅《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修订稿)

5.鉴于期刊目录会有一定的变动,故研究生入学后6年以内上述期刊发布的目录均为有效。

6.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须在5月底(夏季申请学位)或11月底(冬季申请学位)出版见刊。

7.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高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在院内执行。

8.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9.本规定自2013届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与此相关的政策皆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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