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读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5.延期毕业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如学院当年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比例,具体名额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同时填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在限额内按1:1.5比例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