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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4-03-22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研究生奖学金评比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积极参与科研;
5.该学年未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6.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和奖励办法: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符合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研究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月,由学校计财处按月统一发放。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按照德育成绩、专业学习成绩、科研成绩等综合评定,具体排名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申报者应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一学年中无旷课记录。
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等级、评比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
 
等 级
评比比例
奖励金额
一等奖
3%
2000元
二等奖
7%
1200元
三等奖
10%
800元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1.优秀科研奖
以 第一作者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且论文与专业方向一致,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州师范学院,参照我校教师科研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 准。每生每学年奖励的学术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请不同年度的奖学金。联合培养研究生符合要求的论文,参照此办法评比。
2.科技创新奖
以第一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元。每生每学年奖励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数量不超过2项。联合培养研究生符合要求的专利成果,参照此办法评比。
3.技能竞赛奖
参加市级(含)以上各类大学生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实验操作技能竞赛、文艺体育竞赛、职业生涯规划竞赛等)获奖者,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个人项目: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00元
1000元
600元
省部级
1000元
600元
400元
市厅级
500元
400元
300元
集体项目:
级别
团体人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5人以下
2000元
1500元
1200元
6-10人
2500元
2000元
1500元
11人以上
3000元
2500元
2000元
5人以下
1500元
1200元
800元
6-10人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11人以上
2500元
2000元
1500元
5人以下
1000元
800元
600元
6-10人
1200元
1000元
800元
11人以上
1500元
1200元
1000元
备注:
(1)省部级(含)以上优胜奖获得者参照下一等级的三等奖奖励标准。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竞赛奖励参照政府、部门组织竞赛奖励金额×0.8。
(2)同项成果只获1次最高奖学金。
4.学习特别奖
在校期间报名参加博士研究生考试者,进入复试的奖励500元,考取博士研究生者奖励2000元,考取博士研究生与进入复试的奖励不可兼得。
(四)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的研究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比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下属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全面负责本院研究生评奖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评优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工部,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下属学院评审组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向所在学院的学生公布,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六条 评奖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部分单项奖学金可于研究生三年级第二学期初进行一次补报。
第七条 评奖程序:
1.申报。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评奖基本条件均有权申报。申报者根据所在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填写申请表和提供各类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报学院评审组。
2.评审。各学院评审组根据评奖实施细则,对申报的学生进行评审。
3.公示。将各类奖学金评比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各下属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情况,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者,取消其应得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实施),由校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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