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 [2014]4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了2018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成立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组成的校级督查组,对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巡查和监督,对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三)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督查组。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复试方案、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招生廉政建设工作。
学院应组织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另外成立以下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参加的思政面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具体复试工作,负责确定本专业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督查组一般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总支)委员等组成,负责复试、录取过程中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工作。
二、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根据生源和招生计划,实行差额复试(按一级学科体现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为1:1.2,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复试差额比例, 最高不超过1:1.5。结合招生计划数,按初试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
2.如因招生计划、生源等实际情况,二级学科学位点之间考生确需调剂的,需满足以下原则:(1)不影响考生利益;(2)调剂范围为同一一级学科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学位点;(3)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3.加强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附评议书)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学院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研究生院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抽查。资格审查内容:
(1)核查考生的《宁波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表》,作为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
(2)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3)应届硕士毕业生交验由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经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
4.在职报考的考生(定向生)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并同意脱产学习的证明材料,确实无法提供脱产证明材料的考生须在复试前签订保证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承诺书。
5.复试包括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
6.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上应统一。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内容的考核(特别是外语考核),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主要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的原则。
3.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得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专业录取的最后一名如果出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3.严把资格审查关。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四、咨询及申诉渠道
电话:0574-87609136
电子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附件 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研究生院
2018.4.26
附件 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成绩类别 |
满分 |
加权系数 |
备注 |
|
1 |
初试成绩 |
300 |
0.6 |
将满分300换算成100 |
2 |
专业与综合面试 |
100 |
0.4 |
不含加试成绩; 根据专业需要,各专业自主决定面试内容和形式。对于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3 |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
100 |
||
4 |
加试单科成绩(共3门) |
100 |
/ |
同等学力考生,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
5 |
体检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6 |
思想政治考核(函调和面试)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注:1.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专业和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
2.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 = (初试成绩/3)×60% + (复试成绩/2)×40%
3.综合成绩计算至小数点后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