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大学 /2014-03-10

 (宁大政2010〕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和实施意见,结合我校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学研究导向,充分调动和激发博士研究生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增加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投入,明确导师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选择、考核和资助力度,改善博士研究生的生活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及之后入学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由国家发放的普通奖学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都可获得;第二部分为由导师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第三部分为由学校发放的助教岗位津贴。

第五条  非在职博士研究生都可获得国家发放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由学校发放,发放年限为3年。

第六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可应聘导师提供的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津贴的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由学校发放(一学期以六个月计,共二个学期)。

第七条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担任导师提供的助研岗位工作。导师对博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及方式由导师决定。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发放每生每月50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对考核优良或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直至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期间,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导师应将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岗位工作的考核结果上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筹)备案。根据导师对博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岗位工作的考核结果,学校向博士研究生发放相应的助研岗位津贴,最高发放额为每生每月200元(按一年十二个月发放)。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的普通奖学金(每月50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发放到博士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第十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的助教岗位津贴(每月500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发放到博士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十一条  导师对担任助研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按月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同时,导师应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筹)备案。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筹)汇总提供的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考核结果,将助研岗位津贴(校发部分)于学期末统一发放到博士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第四章  其  它

十二条  对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将不再享受各种奖助学金,可由导师通过助研岗位提供相应津贴,额度由导师自行掌握。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当月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1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话题/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