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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比办法(试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4-03-22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的全面综合发展,发挥先进个人的示范导向作用,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个人荣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的研究生;
2.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第三条 凡本学年中(优秀毕业研究生为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有旷课记录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一学年中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1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四条 荣誉类别和具体条件。
1.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是授予一学年中社会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干部。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热心为师生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富有成效,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2)评比学年内,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50%以内。
2.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申报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二等(含)以上或2次三等(含)以上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其他相当奖项;
(3)原则上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第五条 评比比例:
1.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比比例为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
2.优秀毕业研究生评比比例为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比比例按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荣誉评比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副院长、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全面负责本院研究生评奖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评优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工部,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评审组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制定研究生先进评比实施细则,向所在学院的学生公布,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比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优秀毕业研究生评比时间为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九条 评比程序:
1.申报。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符合评比的基本条件均有权申报。申报者根据所在学院制定的评比实施细则,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报学院评审组。
2.评审。各学院评审组根据评比实施细则,对申报的学生进行评审。
3.公示。各类荣誉称号评比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获得各种先进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各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学校向荣誉获得者颁发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情况,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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