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201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根据《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类别: 法律硕士(JM);
二、招生代码: 035100
三、招生规模: 75名
四、报考条件
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五、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一)全国联考科目及时间
(1) 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 外国语(报考我校仅限英语语种)
(二)初试通过后我校组织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及面试。
六、报名与考试事宜
(一)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6月25日—7月10日
报名网址:考生于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ttp://www.chinadegrees.cn),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注:请考生务必牢记网报编号!
2、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7月13日—16日
现场确认地点: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注:
(1)报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指定现场确认点办理照相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2)现场资格验证及图像采集必须考生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3、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二)资格审查
1、资格自审
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考生须认真阅读报考条件,确定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如不满足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参加考试,我校也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学历和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我校的研究生院(处、部)申请资格审查。
3、我校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注:未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不能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学制、学习方式及学费
在职法律硕士学制三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两年,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为一年。因特殊原因,经学生申请并由学校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毕业。学制及学习年限包含授课时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学习方式: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学员将采取在职不离岗的形式学习。
学费:12000元/年。
八、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为委托培养,录取后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关系等。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法律硕士生所在单位承担。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法学院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结合法学院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
学生按照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要求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九、咨询和联系方式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1-56331772; 021-56333048; 13671898929
上海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law.shu.edu.cn/
通讯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149号280信箱
邮编:200072
附: 201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预告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