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渐扩大,复试工作在整个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各院系所必须严格执行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复试原则:以考试成绩为主,综合考虑考生的科研素质、工作业绩、大学成绩、外语水平与能力、思想品德以及根据导师的意见择优录取。
第三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复试比例一般为1:1.1.
第四条 各院系所可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复试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复试标准和办法须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研究部招生办公室将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含复试比例、复试权重)提前告知考生,最迟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基本原则,根据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院系所当年的招生名额,审批破格复试名单,统协全校的复试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所成立复试专家小组。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若干人。
各院系所的职责是:
(1)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
(2) 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确定各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
(3)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课复试(含笔试和综合测试)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
(4) 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语听力和口试的实施方案,组织外语听力和口试的命题工作和对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工作。
(5) 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6) 负责组织对考生的其他情况的审查工作。
(7) 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各院系所的各专业复试小组应由5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组长1人,另外须配备1名记录员。
各专业复试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考生的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考试,以及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其他复试工作。确定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复试分笔试和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1) 专业课考试;
(2) 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
(3) 综合能力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
部分理工科专业可增加上机和实验考核。
第十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具体内容采取以下不同的形式:
(1) 专业课复试原则上一律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由各院系所自行命制,考试由各院系所组织进行。
各院系所原则上应将专业课考试范围事先明确告知考生。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2) 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考试形式由各学院自定,满分为120分。
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外语口试可以包括导师提问、师生对话、考生自我介绍、现场翻译等。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原则上由各院系所自行组织实施。不能自行组织实施的院系所,可以请外国语学院教师予以协助。各院系所在进行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若条件许可,听力测试录制磁带,并将口语测试全程进行录音。外语专业考生的第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外国语学院自行组织,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外国语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综合能力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综合能力测试由各院系所自行组织。内容包括①本科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工作业绩、上机和实验能力;②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情况;③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⑤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⑥人文素养;⑦举止、表达和礼仪等。测试情况要有记录,测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并给出评语和分数。
(3)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业务课综合考试的试题命制和考务组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4) 部分理工科专业若在复试期间增加上机和实验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单位自定。考核成绩应计入综合能力测试。
四、复试时间
第十一条 硕士生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中旬或下旬。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复试前15天在校园网上公布复试名单,考生凭有效证件直接到学校参加复试。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一般须在一年度的10月底前)完成复试。
五、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十二条 调剂复试:
(1) 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发调剂函,在收到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后网上公布调剂复试生名单,调剂生方能参加复试。
(2) 被调剂的考生初试科目应与拟调剂录取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试题种类须与拟调剂专业使用的统考试题种类一致。
(3) 跨专业调剂的考生必须同时达初试专业和拟调剂专业的复试标准,并要斟得导师同意。
(4) 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复试。
第十三条 破格复试是指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未达到我校确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因特殊原因破例准予复试。破格复试线下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破格复试主要解决考生某一初试科目的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总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少数优秀考生的问题;或解决为国家急需、我校重点扶持但上线人数较少、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学科、艰苦专业的招生问题。破格复试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2) 破格复试严格控制,破格复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硕士生招生规模的3%.
(3) 申请破格复试的考生必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破格复试线下生审批表》,并向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提供个人履历、科研成果、论文等原始材料及上海海事大学本专业两位副高级以上专家的推荐书。
(4) 破格考生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复试。
六、复试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还应接受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审查:
(1) 对考生身份的审查
各院系所在复试时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以及报名信息简表的照片一致。
(2) 对毕业证书的审查
考生在复试时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必须提供学生证。
在对考生人事档案审查时,各学院政治辅助员应对全部拟录取的考生进行毕业证书审查。对考生有疑问的,应及时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
(3) 对身体状况的审查
体检由学校在复试期间统一组织,考生必须在复试时提交体检表,体检工作由校医院协助完成,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 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学院政治辅助导员应到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政治情况全面审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据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及权重
第十五条 复试总成绩按照如下办法计算:
(1)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2) 凡复试成绩低于60%,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 考生的专业课笔试成绩(100分)、外语听力、口试成绩和综合能力测试成绩(120分)二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总成绩(220分),132分为复试成绩的合格线。
第十六条 复试权重是指复试总成绩在决定考生录取中所占的比重,复试成绩占总成绩30%.将考生初试总成绩(500分)与复试总成绩(220分)相加,得到考生考试总成绩(720分),然后按考试总成绩排列,依次录取。
八、其他
第十七条 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录取与否的,各院系所可要求考生进行二次复试。
第十八条 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各院系所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第十九条 对复试不及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我校未予录取、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可以委托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报考单位。
九、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021-58855200-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