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在长宁校区举行。研讨会由我校知识产权学院主办,会议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高校、司法和实务机构的20多名专家作会议发言,线上线下160余人参会。
我校党委书记郭为禄教授做会议开幕致辞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新《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与此同时,在侵权治理方面,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如何进一步提高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水平和效益,需要各界共同探讨和努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作“著作权法适用的价值性、开放性与动态性”主旨发言,围绕“抽象规范与具体适用”“凝固的法条和变动的适用”“政策与法律技术的结合”“技术中立的适用”等四个方面阐释了著作权法的具体适用问题。法律标准需要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面对短视频侵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有足够灵活的适用空间,但需要审时度势地加以具体适用。首先,一定要看到法律不断强化平台义务和加强权利保护的大趋势。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能力的增强,适时调整原来对于平台经营者过于宽松的具体过错、红旗规则、通知删除等标准的具体适用。其次,注意义务等需要与技术发展相匹配。随着过滤技术的发达,应当随之加重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当然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再次,平台版权保护的责任需要与自身的获利情况相平衡,获利多则责任大。
议题一“视频行业发展版权新挑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法官主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谭海华法官点评。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的发言题目为“推荐算法加持下平台责任探究”。胡荟集表示,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该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目前短视频市场规模已经到了1500亿,在享受巨大流量红利的同时,却长期以技术难以实现为借口简单粗暴地拒绝承担通过技术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这实际上将会大幅度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诉讼成本。由此,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能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YouTube等海外公司都已经采用Content ID等版权保护和过滤技术进行事前的侵权过滤,在国内相关技术已经较为成熟的背景下,各平台应当积极参照借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算法时代下的通知规则”。黄玉烨表示,《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诞生之时,“通知删除规则”主要依靠人工通知和人工删除,而目前已经过渡为依靠算法的自动化通知流程。自动化系统的运用产生了大量算法通知,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错误通知等。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回应:在立法层面,需要优化通知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层面,需要科学认定算法通知有效性的标准;在行业层面,需要关注合理使用判定规则的算法化。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肖尤丹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滥用还是不安全:失控的避风港规则”。肖尤丹表示,“避风港规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被原则化”的问题。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和《民法典》来看,“未许可即侵权,有侵权应担责”是基本原则,大家讨论的“避风港规则”是例外情形。近年来,域外各国在平台注意义务领域也有一系列新发展,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强调,在线内容分享平台需要承担版权许可寻求和版权过滤义务;美国则正在探讨是否需要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升级为“通知屏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书青法官发言题目为“技术中立,但应向善优化”。张书青认为: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问题的本质是算法推荐对平台过错认定的影响。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平台责任适用的是“知道-必要措施”规则。其中,“知道”包括主动知道与被动知道,前者如红旗标准、主动推荐等,后者如权利人通知等。“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也包括转通知等。算法作为一种技术是中立的,因此不能以算法推荐了侵权内容就径行认定平台存在主观过错;但是算法推荐侵权内容后,即使权利人未通知也不能就认为平台绝对无过错。适用“知道-必要措施”规则,使用算法推荐时可能会对过错认定有影响的因素包括在显著位置推荐明显侵权内容,明显侵权内容被高频推荐、反复推荐,有意回避侵权标签。算法固然中立,但也应向善优化,比如从内容和上传者两个方面优化侵权标签准度,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侵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谭海华法官在点评中指出,算法之下平台责任规则的认定,从宏观角度看需要关注利益平衡的问题,即版权人、信息传播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微观层面则需要关注平台过错标准的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的具体考虑因素。比如是否在显著位置推荐了热播剧、电影等明显侵权内容,是否对这些明显侵权内容进行了高频率的推荐,是否有意规避了侵权标签等。当出现这些因素时,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对侵权事实的应知进而承担责任。每一项新技术的变革都对法律提出了新挑战,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具体法律适用中,要理解这些技术本身的原理,以免误判。
议题二“司法创新与版权侵权治理”由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许春明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点评。
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的发言题目为“视频分享平台传播二创短视频的注意义务问题思考”。姚岚秋首先分析了二创短视频使用视听作品的类型以及二创短视频侵权使用视听作品的情况。采用算法推荐的视频分享平台的内容推送原理为:首先,基于用户属性的标签化识别;其次,短视频内容属性的数字化识别;再次,形成个性化匹配并推送内容。由上可知,视频分享平台已经实现了通过算法对内容的一定控制,不再属于技术中立,应当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侵权治理上,视频分享平台应当建立过滤机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不断完善“通知删除规则”。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庭长钱光文法官的发言题目为“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运用”。钱光文系统梳理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法律沿革,积极、审慎、合理、有效是对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内在要求。短视频案件诉前行为保全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申请人胜诉可能性与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损害之间的平衡、权利人利益与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等。综合考察,诉前禁令可以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对于适用标准和范围,仍需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谢惠加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注意义务研究”。谢惠加通过北大法宝收集分析了200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国内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司法判决的基本情况,共包括62份相关判决文本。研究发现在短视频版权侵权情形中,比率最大的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连续完整视频片段”,占到了60%;其次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部分”,占到了22%;而“直接搬运他人的短视频”和“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比例很低,分别为10%和8%。谢惠加指出,第一,短视频平台过错认定应考虑具体的平台商业模式和上传短视频的用户类型和用户行为。对于商业性用户,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包括算法设计的注意义务和内容过滤义务。第三,通知删除规则应丰富“必要措施”的类型。通知删除最开始主要针对的是匿名化、非商业化、非组织化、非批量的用户上传行为。对于商业用户,平台即使不存在“应知”情形,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应仅限于删除、屏蔽,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法官的发言题目为“临时禁令实施中的难点解决”。汤茂仁指出,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临时禁令的适用率较低,当事人申请的也不多,临时禁令的制度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对于如何解决临时禁令适用难的问题,汤茂仁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需加强对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宣传。第二,法院当事人申请禁令以后应尽快审查。一方面,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或者法院主动采取类案检索的方式来提供相关的在先判决、裁定,作为在先证据使用,加速禁令的审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听证、邀请技术调查官等多种方式,对技术问题尽快审查确定。第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临时救济措施也是一个重要方向。目前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强调当事人申请,但只要具体案件符合禁令的条件要求,尤其是侵权行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临时禁令措施。第四,法院对部分责令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赋予其临时禁令效力,只要其符合禁令的条件。第五,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相关执法活动中,享有采取临时禁令措施的权利,目前江苏和北京都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尝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平台责任和注意义务的问题,从互联网诞生之初便已经存在。但相较于避风港制度产生之时,当下的产业和技术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的平台责任认定规则也需要做出一些调整。此次研讨聚焦于视频分享平台的责任认定,涉及到平台是否进行了人为干预、是否施加了内容编辑、是否需要进行内容过滤等一系列问题,但最终还是要回归法理层面平台过错的判定上来,或者说我们应该去思考法律需要确立怎样的平台注意义务程度。
议题三“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教授点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严波主任的发言题目为“从奥运版权保护看平台注意义务和治理手段中存在的问题”。严波以东京奥运会为例,指出奥运会版权存在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总台电视端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数达124亿人次,总台全媒体平台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次达479亿次,刷新近十年来体育赛事触达人次的新纪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东京奥运会期间针对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发函率98.1%、下线率86.9%),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既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沦为了版权侵权的“打地鼠游戏”。“在打地鼠游戏中,真正笑的是这些地鼠,而不是打地鼠的这些人”。在即将到来的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中,需要以更快的响应、处置速度来应对可能的海量侵权,以更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准来实现广泛而全面的侵权行为固证机制,以更强的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来彰显维护奥运版权的决心,以更团结的合作精神形成奥运版权保护合作工作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网络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触发”。崔国斌指出,欧盟在《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将内容分享服务视为直接从事公开传播行为,平台进而需要事前获得版权授权,此种认定模式并非是我国理想的参照对象,我们应当维持内容分享服务商的“中间商”定性。但随着产业和技术的发展,也当对现有的“避风港规则”进行改变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舍弃,探索如何引入平台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的触发,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的请求;但在“热门影视剧”“重要体育赛事”这些例外情形下,平台应当主动采取过滤措施。侵权过滤措施的具体适用,应当允许多种方式的结合,包括关键词初筛、用户历史筛选、权利人历史筛选、内容比对过滤等;在选择具体过滤标准时,决策者可以考虑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加以量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亓蕾法官的发言题目为“通知-删除规则的重新思考”。亓蕾指出从“通知删除规则”诞生的1998年到2021年这20多年时间,我们面临的技术背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权利人、平台方、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所以避风港原则也需要做一些调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该叫做“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聚焦于今天讨论的短视频侵权问题领域,平台采取过滤、屏蔽等事后的“必要措施规则”是可行的,因为目前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比如说哈希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等。当然未来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也存在平台从事后的侵权审查变成事先审查的可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法官的发言题目是“平台算法版权注意义务类型化研究”。徐俊指出算法推荐本身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的方式,它让信息推送更加精准,这种方式确实有效增强了用户黏性,但是本身并没有改变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当算法推荐存在侵权识别条件和能力的时候,便需要评估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算法过滤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符合红旗标准的显著侵权内容。实践中,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的法律判断,关键是算法技术的事实查明,需要权利人做好初步证据的固定,需要法院合理运用证据披露与妨碍规则,适当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同时要引入各项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协同配合。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我们欣赏作品的方式,也改变了我们在法律上对它的评价。目前长短视频行业出现了几个趋势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第二,在版权人维权需要的推动下,研发和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已成为业界的惯常做法。第三,网络平台已经有能力利用算法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该项权能已经被国家版权部门所要求,成为各项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举措。此外,算法技术的应用下,如果要继续维持“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主观状态的认定也需要做出一些调整,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算法系统对算法通知的接受,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
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做研讨会总结致辞。丛立先指出,“避风港规则”的诞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满足全社会对于知识产品的需要,而避免对提供特定类型网络服务的平台商设定过于严苛的责任。但时过境迁,伴随版权过滤、屏蔽等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全版权保护理念的彰显,需要对传统的“避风港规则”进行再调整。在当下各界高度关注的长短视频之争中,我们需要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版权侵权之实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崛起和迭代,都不能以牺牲另一个行业为代价。当下唯有积极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为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