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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锋处长来我校作讲座_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8-05-04

近日,受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航运法律中心的邀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险理赔处处长、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防灾防损委员会委员陈建锋,在韬奋楼106教室作了一场题为“海难救助实务及案例分析”的讲座。讲座由国际法学院曲涛副教授主持。我校国际航运法律研究方向的老师与研究生近50人聆听了讲座。



陈建锋处长从海难救助基础理论入手,详细阐释了海难救助的定义、构成要件与分类等。陈处长重点介绍了劳氏救助合同(Lloyd's Open Form,LOF)的历史与特点。1891年,LOF合同由英国律师威廉·瓦尔敦最初设计,1908年开始出现正式印刷的标准格式,确定了“No Cure,No Pay”以及伦敦仲裁等基本原则。LOF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条款设计对救助人、船东及其保险人等相关主体都相对比较公平,且权责清晰,易于理解,便于海难救助发生后救助双方及时达成协议,避免冗长谈判导致救助迟延。同时,该合同配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程序规则,使救助报酬的评估以及所有其他纠纷均能妥善留至救助成功结束后解决,而且能够确保在救助作业结束时能够及时提供担保,避免船舶被扣押或者被滞留。




陈处长现身说法,以其成功处理的2017年8月因“天鸽”、“卡帕”台风走锚搁浅的“XX探索”轮救助案为例,具体分析了海难救助合同的选择、法律风险的评估、LOF合同并入SCOPIC条款等问题。他认为,海难救助发生后,船东及其保险人应当综合考虑救助人的救助资质、技术水平、报酬高低、商业信誉等情况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并根据船舶面临的现实危险及紧急情况,谨慎选择要签订的救助合同,最大限度维护船东、货方及其保险人的利益。



在讲座互动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积极提问,向陈处长提出了自己在航运法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关于海难救助、海上保险法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陈处长结合海难救助理论和船舶险理赔实务,逐一给大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此次讲座,加深了同学们对于航运法理论与实务的理解,有助于在日后的研究与实践中拓展思路、提高能力。(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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