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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4-08-12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教研函[2013]3号)、《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及学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②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③文字抄袭:论文查重超过20%的;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论文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论文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四)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和资料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六)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以上作假行为认定依据来源有他人举报、导师认定、专家评审、论文答辩委员认定、学院认定、经部分机构(CNKI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和万方相似性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国务院或自治区学位办反馈信息、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中数据和文献参考、引用、标注等要明晰正确,有据可循。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院(或部门)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审查,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健全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制度,抽检学位论文。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发现其学位论文有作假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该人员获得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一周。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省市媒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本科生或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查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本细则进行处理,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过两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九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或部门)和学生导师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学院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削减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人数(即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在次年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因学校学生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相应学科授予学位资格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核减招生计划决定,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指导教师必须开除公职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责成学院分别负责受理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初审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

(一)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各学院(或部门)学术委员会或通过学位论文抽检认为有抄袭或剽窃作假行为;

(二)他人举报或投诉有作假行为嫌疑的。

教务处、研究生院在得到上述作假情形后,责成本科生或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调查认定。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该学位论文有关联的学生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教授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若工作小组对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作假行为处理认定须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将陈述和申辩结果及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裁决。从当事人被告知之日起,当事人有一周的陈述和申诉时间,超过一周没有申诉视为承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属实,学校将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导师及相关人员处理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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