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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4-08-11

 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保证培养质量,明确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发表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或SSCI检索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属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的论文,提供相关录用证明即可);

2、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正式发表1篇,1篇有录用通知)。

第二条  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以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必须包含导师。

由中国政府派出的中外合作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单位署名可按双方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条  发表的论文必须是与学位论文中研究内容相一致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增刊、专刊、会议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不计入申请学位前发表的论文数。

第四条  “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共同确定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及本人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时,都必须以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校将依法维权。

第六条 对于参加由我校主持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项目,因国家科研保密制度规定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出示2篇与其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学术研究论文,同时提供学校聘请的2位专家对该学术论文水平的鉴定结果,以及该研究项目下达部门出具的要求保密的证明。

第七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办法,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如达到培养年限未能达到授予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经个人和导师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送审论文,评审通过的可以组织答辩,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两年内发表论文达到学校授予学位要求时可回校申请学位。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的在攻读学位期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期刊原件和期刊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的复印件。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的在攻读学位期间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相关证明:

1、被国外SCI、EI或SSCI检索源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录用的电子邮件、论文检索号等,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研究生院核实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2、在国内期刊被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书面录用证明原件、版面费收据、有确定卷、期的论文清样,并由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录用证明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并不再提供申请学位的机会,对其导师视情节给予停止招生2年或取消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农业大学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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