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试工作原则
复试工作是保证录取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学院(部)要进一步发挥复试的选拔作用,确保生源质量,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完善复试考核体系,强化复试考核,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加强现代教育手段在复试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注重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复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考试安全是第一要务,安全保密是生命线”的意识。学院(部)要将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个人,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信守承诺,履行保守秘密的责任。
二、复试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和复试工作办法。
2、学校成立监察小组,委派监察员监督检查复试工作。
3、各学院(部)成立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学院(部)复试方案,由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研究生院备案。确定专业(领域)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等。各专业(领域)可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应为单数。
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实施对考生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在复试全过程中应予以回避。各学院(部)应对复试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复试原则、政策和纪律的培训,培训时须在《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面试教师守则》、《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环节守则》签字,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以增强复试工作的公正、公平,确保复试质量。
依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复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文件存档备查。复试小组成员应于复试前按照规则随机组成,复试考生随机确定复试小组进行复试。
三、复试名单的确定
1、各学院(部)复试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各专业(领域)硕士生招生计划规模,根据各专业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及符合要求的生源情况,提出复试考生名单。
2、各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由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全日制总校、全日制分校、非全日制组成,除已完成复试的推荐免试生外,其它类型的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3、统考生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原则为:在单科和总分成绩符合报考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符合此条件的考生,以下称之为校内合格考生),按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复试名单,计算复试人数时遵循有小数点进位原则。
四、资格审查
各学院(部)负责在复试前指定专人负责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查验学生证,留存复印件,毕业证书入学时补验);核对考生身份与报考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学校对同等学力考生的附加要求;审查并留存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写实材料以及大学阶段成绩单。填写复试资格审查表,审查人和学院(部)复试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签字。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学校将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学籍学历信息做进一步核验,如发现造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复试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1、复试时间:2017年3月13日-25日。复试具体安排咨询相关学院。
2、专业笔试试题的命制由学院(部)复试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命题和评卷工作遵循初试自命试题的命制要求和规范,提倡有条件的学院(部)建立复试试题库。试题和答案在启用前均为国家机密级材料,各学院(部)要提高保密意识,加强对试题的命制、交接、保管、印刷和试卷、答案的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确保万无一失。专业笔试试卷评阅过程中应遵循初试自命试题试卷的评阅规则及要求,实行集中时间、地点评阅,加强试卷的复核工作,强化评卷质量。专业笔试试卷和面试考核记录不得更改并妥善保管。面试工作由学院(部)复试工作小组统一安排,复试小组成员中须安排一名外语听说能力强的教师。同一专业(领域)有两个及以上复试小组的学院(部)必须将面试教师、考生随机分配到各复试小组中。
3、同一专业(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须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4、学院(部)复试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复试时间范围确定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时间、地点,并通知考生。
5、学院(部)通知合格考生(含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等)参加复试,网上打印复试通知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电话通知考生复试的,要求有电话记录。
6、面试结束后,复试小组应将考生上交的相关材料(大学成绩单及科研成果、等级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材料)转给学院(部),学院(部)汇总考生的全部资格材料存档备查。
7、考生在参加各种测试时学院(部)均须查验初试准考证、身份证、复试通知书。
六、复试内容、形式与要求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等。同等学力考生[不含MBA、MPA考生]另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报考MBA、MPA、会计硕士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成绩(满分60分)计入复试笔试成绩。
2、各专业课笔试科目和复习参考书以学院网站公布的为准。
3、综合面试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外语听说能力;
(4)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 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5) 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应用型硕士研究生侧重考查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考生兴趣、爱好、特长等方面的内容。
4、面试过程中,测试考场与待考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妥存备查。
5、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考生的面试成绩=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成绩×(同一专业的各复试小组的平均成绩÷考生所在复试小组内全部考生的平均成绩)
复试小组须将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和成绩详细记录在《面试考核记录表》中,并交学院(部)保管,以备查核。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面试成绩是小组每位主考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
6、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满分各100分。
七、调剂录取
1、接收调剂基本条件:
①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②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及我校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③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④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⑤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2、各有关学院(部)在此基础上,根据培养需要提出其他学术要求,制定调剂方案。
八、总成绩及录取原则
1、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2、继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志愿(报考学院、报考学习方式)、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调剂考生的录取办法由学院(部)在调剂方案中确定。
3、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成绩低于复试专业所在学院(部)确定的最低分数要求。
(2)在所在复试小组取得的面试成绩为不合格。
(3)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
(4)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诚实守信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
4、各学院(部)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待学校和上级招生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九、其他有关事项
1、参加夏令营活动并考核合格的营员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相对应专业,若初试成绩达到我校相应门类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即可获得复试资格。
2、关于MBA、MPA考生的复试
MBA、MPA考生复试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3、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的复试待教育部公布国家分数线之后再组织进行,届时由研招办通知相关学院(部)。
4、开展复试改革的学院(理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复试信息参见相关学院复试方案。
5、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东北大学研究生院对本安排意见具有最终解释权。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