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文答辩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校学位办组织,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二名是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校学位办审核。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除保密课题经批准外,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欢迎有关人员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但申请人自提出课程考试申请到论文答辩通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博士学位论文后,向我校学位办提出博士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后学历、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申请博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4.近期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的一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自提出课程考试申请到论文答辩通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申请人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若三个月内无异议,可正式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学位办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校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申请和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并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缴纳课程进修、考试、学位申请和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