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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6

附件2南京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素质,既保障考生权益,又维护学校声誉,特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目的

复 试内容包括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含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等),旨在结合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考核考生初试中未能体现出来的知识水平、专业素养、协 作精神、创新意识、道德水准、人格特征等综合素质。鼓励各院(系)借鉴先进的人才选拔技术提高复试工作质量,使复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经济、科 学、有效。

二、复试组织

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录取工作要求,强化复试考核,注重考生科研创新和一贯表现。各院(系)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各院(系)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前在院(系)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院(系)的复试工作由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按复试专业及复试人数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在职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复试小组成员要严谨求实、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

各院(系)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的复试同一时间进度开展,有资格进入复试的考生每人仅有一次复试机会,不能将未通过学术型复试的考生再次纳入专业学位复试。

复试试题、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复试面试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复试笔试、阅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组织要求执行,做好安全保密(包括试题命制、分装、评卷、核分、登分等环节)、抽题、分组、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院(系)应负责认真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向考生解释、回复。

三、复试人选

复试人数一般为拟录取人数(即招生规模)的120%(复 试人数及拟录取人数的计算包括推荐免试生、统考生、单考生、联考生、调剂生),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学、建筑学、图书情报硕士、新闻传播硕士、法律硕士、工 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审计硕士等专业学位以及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初试科目改革试点的医学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可以酌情扩大复试比例。各院 (系)应在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明确复试比例。

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复试分数线要求及《南京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有关说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四、复试形式

复试形式分笔试(包括答题、撰写实验或研究设计等)和面试(包括综合口试、外语听说测试、实验技能考核以及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等)两种,各院(系)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形式,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细则。

复试的具体内容、笔试科目及要求,参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院(系)的复试说明(参见:http://grawww.nju.edu.cn研究生招生)。

五、复试分数

笔试满分一般为150分,面试满分一般为150(其中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综合素质测试100分),所有复试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不同学科、专业可以不一样,但同一院系、相同学科、专业要采用相同的标准)。一般是将复试成绩记入总分重新排序,确定录取与否。有特殊说明的,参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院(系)的复试说明。

六、其他

    1、无论选择何种复试方式和分数计算方法,面试不合格者(面试成绩低于90分者)一律不予录取。

    2、复试完毕后,各招生院(系)要及时将复试成绩及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特别是复试不合格或复试合格但因名额限制不能录取的考生。

3、对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大专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必须严格复试(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相应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应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150分。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但1门加试科目低于90分者,不予录取

4、各院(系)复试细则(包括复试比例、复试形式、计分方法、排序方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以及必要的笔试科目及内容)另行制定,由有关院(系)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本院(系)网站公布。无论笔试、面试,操作过程都必须规范,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和操作规定执行。

5、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包括工龄不符的考生;学历不符的考生;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而报考学术性研究生的同等学力考生等)不得进行复试。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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