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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4-01-01

 南京林业大学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13年7月7日,文号:南林研【2013】7号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规范我校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专硕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在职专硕生,均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超过规定的报到日期30日仍未办理报到手续,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在职专硕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在职专硕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记学分,允许缴费重修,成绩合格按60分记入。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在职专硕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九条 在职专硕生考勤的职能部门是研究生院。经批准的在职专硕生的病、事假材料一律交研究生院备案。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在职专硕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按旷课处理。累计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可以缴费重修。

第十一条  在职专硕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在职专硕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或学业成绩未能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因病、因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学者。

申请退学的在职专硕生,由本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四条  在职专硕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提出意见,主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在职专硕生,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参照有关法律处理。

第六章 学位取得与结业

第十六条 在职专硕生的学习年限自录取之日算起,一般为三年。根据学习情况,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毕业,但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在职专硕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八条 在职专硕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可在一年内申请补答辩一次(费用自理)。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二十条   在职专硕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但学位论文未完成或学位论文两次答辩未通过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专硕生的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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