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资格
1、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考分符合国家教育部所确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
2、凡经我校同意调剂的考生。
我校将对有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二、复试组织
为确保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复试的有效性,学校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及有关院(系)负责人组成;各院(系)也需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各学科点成立复试工作小组(一般5-7人),成员由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学术骨干组成。
各院(系)须对主持复试的教师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培训,强化复试教师的责任;各学科点对考生进行复试时,要严格执行复试工作办法中规定的程序与标准,保证复试质量。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1、专业课测试。专业课测试一律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命制及考试由各学科点所在院(系)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重复。专业课测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与技能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试卷统分完后送交研究生处备案。
2、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满分为20分,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组织实施。不能自行组织测试的院(系),可以请外语系教师予以协助。各院(系)组织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必须按照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进行。
3、综合情况面试。综合情况面试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情况要有记录,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加试的两门业务课,试题由各院(系)命制,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测试内容重复。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5、部分学科专业若在复试中需增加实践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学科点自定。实践考核成绩包括在综合情况面试成绩中。
6、体检工作在我校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四、评分标准及录取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满分为100分,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为20分,综合情况面试满分为30分。复试成绩不到90分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复试总成绩和加试成绩合格者,将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总成绩×50%)计算后相加,得出考生总成绩。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成绩不到60分),不予录取。
录取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复试、体检和政审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录取检查的考生,学校将予以正式录取,并于2006年6月中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