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审及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稿)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设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及原则: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
二、评审办法: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其中,所有推免生第一学年不得低于二等。
1、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资格者,除满足《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第16号文)的基本条件外,其学业成绩还应满足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无补考及重修。
2.用于排序的学生课程成绩为测评期内所有课程考试科目的规格化的平均成绩,由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鉴于学术型学生进校后是按一级学科招生和进行培养,所以我院学术型硕士生的成绩及学业奖学金评定也按一级学科进行。专业型学生的则按实际专业进行排序。
3、学术型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专业学位硕士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4、测评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课程考试成绩*60% +科研分值*35%+思想政治素质*5%
第三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课程考试成绩*30% +科研分值*65%+思想政治素质*5%
三、评审时间:学院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完成进入第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其名单及等级公示三天,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研究生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学院将视所反映的情况认真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会将其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复核和备案。
四、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给予加分奖励
入学以来按学校要求在CSSCI或CSCD等源刊以及校定权威和重点期刊上正式发表科研论文的,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给予加分奖励,科研部分不设基准分,加分不设上限。具体加分项要求如下:
(1)、发表本专业学科的学术论文,其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适当加分计入学术科研类,获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项目等加分根据细则具体规定。
(2)、按论文的第一作者(包括独立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情况予以加分。
(3)科研部分加分规则:
加分条件 |
加分 |
备注 |
在CSSCI扩展版或者非CSSCI的其它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不能重复计算) |
6分/篇 |
导师只能是申请时信息系统中所显示的导师姓名。刊物级别的认定以最新的研究生手册规定为准。SCI、SSCI通讯作者等同第一作者。 |
论文入选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境内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只计中国经济学年会) |
论文宣读, 每次12分 |
需提供会议论文集封面、邀请函、宣读论文,需提供含学生宣读的会议时间表,论文集需提供发表论文的目录及论文首页。 |
参加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全国重要学术会议(二级学科的最高级学术会议,如国际贸易协作组年会、世界经济学年会等会议) |
论文宣读, 每次8分 |
需提供会议论文集封面、邀请函、宣读论文,需提供含学生宣读的会议时间表,论文集需提供发表论文的目录及论文首页。 |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其他学术奖励 |
根据获奖证书上的名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分别加分80、50、30;省部级一、二、三等的获奖者分别加分40、30、20;其他经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奖项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加分15、10、5 |
提供有效证明,作者在获奖中的排序(导师第一视为本人第一)得分根据: 其中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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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排名前5,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 |
总分15分,若作者超过2人或2人以上,按照公式 计算结果进行加分。 |
提供有效证明,其中 为第 名作者加分值, 为合作人数(根据前5名有效的原则, )其中 为 |
参与科研项目者 |
参加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加10分,参加国家一般项目加6分,参加省级重大项目加5分,省级重点、一般项目加3分,其他项目加2分。 |
加分资格根据结项证书上出现名字为准来计算,其中国家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6位学生加分;国家一般项目前3位学生加分;省级重大项目前3名学生;省级重点、一般项目前2位学生;其他项目排第1位学生加分。 |
说明:
1、加分论文必须是评审细则规定日期(每年的9月10前)之前(具体视研究生院要求而定)正式发表,且论文作者单位需署名为湖南大学。
2、对论文的发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所有加分学术论文必需以见刊为准,一经发现作假,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3、同一篇论文分别在中英文刊物上发表,只取其中一种刊物加分。
4、各项加分材料应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上交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过期无效。提供加分材料时,学院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封面、目录、文章内容)。
5、参加综合测评加分的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并签名。
6、学生的导师以申请时信息系统中间的导师为准,如学生有多名导师,在论文加分时以第一导师为准。
7、刊物及其影响因子和EI收录的期刊,以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较差,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科研工作中不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3.考试作弊,受到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4. 本学年二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5.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6.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
7. 未按时缴纳学费。
六、 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停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出国留学研究生自出国之日起停发学业奖学金;
2.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起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生阶段的予以停发,其奖学金指标由学校收回;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学院研究生管理中心解释。
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