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构成与资助对象
(一)奖、助学金的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硕博连读励志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等组成。
(二)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与发放年限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三年。
二、奖、助学金标准
(一)理工类硕博连读:每生每学年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国家学业奖学金15000元、学校助学金15000元、励志奖学金10000元、导师提供助研津贴5000元。
(二)理工类非硕博连读:每生每学年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国家学业奖学金15000元、学校助学金15000元、导师提供助研津贴5000元。
(三)经管类硕博连读:每生每学年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国家学业奖学金15000元、学校助学金15000元、励志奖学金10000元、导师提供助研津贴2000元。
(四)经管类非硕博连读:每生每学年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国家学业奖学金15000元、学校助学金15000元、导师提供助研津贴2000元。
三、奖、助学金发放
每年8月31日前,博士生导师需将助研津贴从科研经费中划拨到学校财务处指定账号,逾期未划拨者暂停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类型制定奖、助学金发放清单,送财务处发放。
四、附则
(一)对学制内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学年起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减、免考核不合格年度奖学金,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本办法自2017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