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结构
(一)内容比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各占50分。
(二)题型比例
名词解释 占20%
简答题 占30%
论述题 占30%
案例分析题 占20%
二、其他
一、导论
考试内容:
环境的概念及分类、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分类、环境与人类的关系、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境法、环境法学。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的概念及分类,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环境,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2、理解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分类,明确自然资源的特点。
3、了解环境与人类的关系,人类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人类与环境在相互作用。
4、弄清环境问题及其分类,环境污染和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当代环境问题。
5、明确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和外延。
6、理解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制定的背景和理由。
7、理解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特点和研究的对象。
二、环境法概论
考试内容
环境的法学内涵、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目的、功能和作用、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环境法的法律调整机制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相关性、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区别在立法上的体现、环境的法学内涵。
2、理解环境法的概念和具有的几个基本特征。
3、理解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4、理解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的概念、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分类、环境法的规范功能和作用、环境法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环境法的功能、作用和环境法、环境法学地位的关系。
5、理解环境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与适时范围。关于环境法适用范围的争议。
6、理解环境法的法律调整机制概述、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主体和环境法律调整机制中的权利、义务、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客体、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保障——环境法律责任。
三、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考试内容
日本、美国和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状况。中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概况。当代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考试要求
1、了解日本早期的环境危害与立法保护、日本明治维新(1886年)以后的环境立法、日本二战后的环境立法。
2、了解美国早期的环境法发展概况、二战以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美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
3、了解欧洲共同体环境法历史发展。
4、了解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5、了解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法发展概况。
7、理解当代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四、环境法的体系
考试内容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与结构、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关系、环境法的地位、环境法与其他独立部门法的协调。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法体系的概念与结构。
2、理解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协同统一化。
3、理解独立部门法的含义及划分标准、研究环境法的独立地位之意义、环境法独立性之基础。
4、理解传统法律应对环境危机的缺陷与不足、沟通与协调的必要性、沟通与协调的物质中介、沟通与协调的法律基石、沟通与协调的目标。
五、国家对环境的管理与监督
考试内容
国家环境管理概述、国家环境管理体制、国家环境管理的形式、我国环境管理的监督。
考试要求
1、理解国家环境管理的概念、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理论基础、国家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的原因、国家环境管理的特点。
2、理解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概念、世界各国代表性的环境管理体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及其特点。
3、理解抽象的国家环境管理、具体的国家环境管理。
4、理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四类。
六、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原则;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考试要求
1、理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由来、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原则的概念、如何贯彻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原则。
2、理解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的贯彻。
3、理解环境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内容、如何贯彻环境责任原则。
4、理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如何贯彻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七、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概述、环境产权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及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中国环境法的其他基本制度。
考试要求
1、理解中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中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中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体系和分类。
2、理解环境产权制度概述、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理解环境规划制度概述、环境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原则、环境规划的组织实施。
4、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及其概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5、理解“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6、理解排污申报登记及许可证制度的概念、排污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7、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的主要内容。
8、理解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紧急情况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
八、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律调整
考试内容
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律调整概述、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律调整方法、城市环境的综合法律调整、农村、农业环境的综合法律调整、区域开发的综合法律调整。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保护综合法律调整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调整的基础。
2、理解环境保护综合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区域环境状况、自然资源调查制度、发展区域开发、环境综合法律调整规划制度、发展区域环境监测制度、深入贯彻区域项目开发的环境评估制度。
3、理解城市环境问题、我国城市环境综合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法律调整主要法律规定。
4、理解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现状、我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
5、理解我国区域开发的现状、中国区域开发法的概况、我国西部开发、环境综合法律调整的法律规定。
九、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考试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概述、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污染概述、环境污染及其相关的概念、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2、理解大气污染概述、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3、理解水污染概述、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4、理解海洋环境污染概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5、理解环境噪声污染概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6、理解固体废物污染概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7、理解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律调整概述、化学危险物品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核能及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整。
十、自然资源及生态破坏防治的法律调整
考试内容
自然资源及生态破坏防治的法律调整概述、土地保护的法律调整、水资源及水生态保护的法律调整、水土保持的法律调整、森林保护的法律调整、草原保护的法律调整、渔业保护的法律调整、矿产保护的法律调整。
考试要求
1、理解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我国自然资源及生态破坏概况、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防治法、我国自然资源与生态破坏防治法的体系。
2、理解土地概述、土地保护的法律调整。
3、理解水资源概述、水资源及水生态保护的法律调整。
4、理解水土流失的概念、现状与危害、水土保持的法律调整
5、理解森林资源概述、森林保护的法律调整。
6、理解草原资源概述、草原保护的法律调整。
7、理解渔业资源概述、渔业保护的法律调整。
8、理解矿产资源概述、矿产保护的法律调整。
十一、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整
考试内容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整概述、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调整、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调整、森林公园保护的法律调整、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保护的法律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调整。
考试要求
1、理解特殊区域环境概况、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立法、我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2、理解自然保护区概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概况、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调整。
3、理解风景名胜区概述、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概况、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调整。
4、理解国家公园概述、我国森林公园保护的法律调整。
5、理解自然遗迹及人文遗迹概述、我国自然遗迹及人文遗迹保护的法律调整。
6、了解我国城与都城发展简史、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调整。
十二、环境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环境法律责任的实质、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1、理解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的特征、环境法律责任的分类。
2、理解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学根据、环境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
3、理解环境法权的缺损、环境法权的救济。
4、理解环境公益救济与环境私益救济、环境实体性权利救济与环境程序性权利救济、环境公力救济与环境私力救济、环境公法救济与环境私法救济、环境实体法救济与程序法救济。
5、理解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实现程序、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6、理解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程序、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7、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国的环境刑事责任立法。
十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条约、国际环境争端及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理解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
2、理解国际法的渊源概述、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确定国际环境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关于国际组织的决议及宣言是否属于国际环境法渊源的问题、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3、理解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原则、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原则。
4、理解联合国与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5、理解国际条约关于大气环境保护、关于生物资源和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关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关于危险废物、化学品和核污染的防治、关于环境保护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措施的协调。
6、理解国际环境争端、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的严格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的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渊源 制定法 习惯 判例 法理 民法的使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使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使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法的概念;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2. 掌握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3. 理解民法的沿革;了解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了解我国的民事立法。
4. 理解现行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学的体系。
5. 掌握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6. 掌握民法的使用范围:民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和民法在空间上的使用范围以及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学理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
考试要求
1.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解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2.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包括掌握自愿原则的含义内容。
5.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掌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6.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我国从学理上概括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7.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掌握从学理上概括的权利滥用具备的三个条件: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掌握学理上判断滥用权力的主客观考察
三、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 民事行为 民事义务的概念、分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分类。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2. 了解民事法律关的要素构成及其意义。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4. 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和保护。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及民事责任的分类。
四、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考试内容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考试要求
1. 了解自然人与公民。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 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失踪的效力。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失踪宣告的撤销;掌握宣告死亡的效力。
4.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设立监护的目的。了解监护人的设立;掌握监护人的职责;了解监护的终止。
5. 理解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掌握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五、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考试内容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考试要求
1. 掌握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掌握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 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 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掌握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4. 掌握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法人的终止。了解法人的登记。
六、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
考试内容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合伙的概念、特征 合伙的法律地位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 合伙的解散 其他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筹建中的法人
考试要求
1. 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了解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2. 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掌握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掌握合伙事务的执行;掌握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3. 掌握个体工商户;了解家庭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人经营企业。了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掌握筹建中的法人。
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考试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的法律意义 物的分类 从物 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分类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行为 权利 非物质利益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2. 掌握物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的法律意义。掌握物的分类;掌握从物、孳息。了解货币。
3. 掌握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理解有价证券的分类。掌握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4. 掌握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5. 了解其他民事权利客体:行为、权利、非物质利益。
八、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 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意思表示的分类。理解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的解释。
3. 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4.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5. 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 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7.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8. 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及追认。了解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九、代理
考试内容
代理的概念 代理与相关概念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使用范围与意义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制定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 诉讼上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的行驶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权的消灭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考试要求
1. 掌握代理的概念。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掌握代理的特征及代理的使用范围。了解代理的意义。
2. 掌握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掌握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上的代理。理解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掌握本代理与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了解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掌握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3. 掌握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了解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和代理权的消灭。
4. 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掌握表见代理。
十、诉讼时效与期限
考试内容
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 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考试要求
1. 理解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理解时效的种类。
2. 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效力。理解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掌握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3. 理解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概说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 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二)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三)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考试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构成要件该当性
考试内容: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二)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三)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四)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五)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六)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违法性
考试内容:
(一)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的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阻却是由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考试要求:
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是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五、有责性
考试内容:
(一)有责性概述
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二)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三)故意责任
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四)过失责任
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
(五)目的与动机
目的 动机
(六)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试要求:
了解:有责性的概念、特征。
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试内容: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七、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四)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考试要求:
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八、单位犯罪
考试内容:
(一)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 性质 类型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 有责性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 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九、罪数
考试内容:
(一)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二)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三)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四)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吸收犯 牵连犯
考试要求:
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十、刑罚概说
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考试要求:
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十一、刑罚的体系
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三)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考试要求:
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各种刑罚方法(刑种)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十二、刑罚的裁量
考试内容:
(一)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 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三)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考试要求:
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十三、刑罚的执行
考试内容:
(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二)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三)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考试要求:
了解: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的意义。 &,amp;, lt;, /o:p>
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十四、刑罚的消灭
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二)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中断)
(三)赦免
赦免的概念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考试要求:
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理解: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