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艺术硕士(MFA)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艺院〔2012〕414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稿)>的通知》(学位办[2010]22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高水平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高水平的艺术创作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三)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第二条 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第三条 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为3年。其中共同课程集中在前2年,专业方向课程贯穿全学程。
艺术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习、艺术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如因各种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可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论文答辩合格,可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时间和提前毕业学制不变。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实行导师或导师组负责制。
(二)培养过程中突出专业特点,以实践为主,兼顾理论及内在素质的培养。采用课堂讲授、技能技巧的个别课与集体训练及艺术实践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三)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聘请高水平的艺术家配合指导艺术实践。
第五条 课程设置及学分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至少取得52学分(含实践环节,其中学位课程至少34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考核。若个别专业确实无法安排修满规定的学分,须提出理由,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课程学分计算方式:≥16课时为1学分),其中实践类课程应占60%以上。
(一)公共课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拓展审美视野,增强理解作品的能力。
(二)专业课着重于提高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加深、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艺术修养以及在作品创意表达和风格呈现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选修课程应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
(四)实践环节是培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环节,对提高研究生的创作能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如下:
课程类型 |
课程设置门数 |
学分 |
是否学位课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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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修 课 |
公 共 课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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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概论 |
1 |
是 |
选修课 2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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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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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
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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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美学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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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 |
开设3门理论类课程(其中2门为一级学科专业共同基础课,4学分) |
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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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 |
专业课为技能类、实践类课程,且开设课程不少于3门 |
≧18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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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 |
开设不少于5门,学生选修不少于3门 |
≧6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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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环 节 |
学习汇报展或汇报音乐会 |
不少于2次 |
10 |
申请硕士学位 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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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在学期间(第一至第五学期)至少要参加1次以下活动之一,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研究生学术活动小结》。 (1)参加与本学科专业方向相关的校内外公开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报告(主讲人为在校研究生除外)。 (2)参加与本学科专业方向相关的田野调查、社会调研等活动。 (3)参加或观摩与本学科专业方向相关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作品展、音乐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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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3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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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毕业考核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修满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后,须参加毕业考核。毕业考核包含实践展示和学位论文答辩。
(一)实践展示
1.实践展示水平是毕业考核的主要方面,实践展示通过毕业音乐会或毕业作品展的形式进行,对学生在所属研究方向的创作与技能熟练应用水平进行全面检验,是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高层次艺术创造和艺术表现能力的专门展示。
2.毕业音乐会或毕业作品展(演)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
3.毕业音乐会和毕业作品展(演)须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考核。
(二)学位论文
1.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应是对作品的创作思考和理论阐释。应体现所属专业方向的性质、特点与范畴,应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理论阐释,应与学生的创作、表演实践密切联系,应是对创作、表演实践所进行的创作思考的全面阐述与深入研究。
2.学位论文的写作,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必须符合学术规范,且字数不少于5000字。
3.学位论文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
艺术硕士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其它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修满规定的学分,毕业考核合格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授予工作参考《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
培养方案是艺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领域研究方向按本规定制定相应领域研究方向培养方案。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制订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结合艺术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与艺术硕士研究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既要服从领域研究方向培养方案的总要求,又要在选课、培养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方面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艺术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内容应包含: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及年限、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分期达到的目标、相应配套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形式、考核方式和学习要求、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
个人培养计划必须在艺术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三个月内(11月底前)制订完毕,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定,一式三份,经研究生处审定后,一份留存二级学院,另外两份返给研究生个人及导师,二级学院将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制定与实施学期学习计划
每学期16—17周,艺术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制订好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所修课程(含课时、上课方式)、创作课题及要求、艺术实践等内容。学习计划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三)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必须切实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根据艺术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确须调整课程设置等内容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级全日制艺术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处)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