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北民族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学校现有1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1个硕士招生专业;7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2个专业领域)。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研究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为学术型,基本学制为3年。招生对象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及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硕士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和学术型两种类型,基本学制为2-3年。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以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执行教育部本年度颁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制定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办法,研究决定研究生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定公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编制公布学校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研究生录取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按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九)协调和处理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十一)负责西北民族大学考点工作。
(十二)完成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及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文件及学校实际情况,拟订学校年度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并依此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体研究生招生人数以国家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的专项计划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初试
第十二条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同时按照规定缴纳报名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准予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推免生的招收专业和人数在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予以公布。已被学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考和联考。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第五章复试、调剂与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重要手段和研究生录取工作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在复试前,学校拟定本年度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和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并根据上述规定开展复试工作。
第十八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九条 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需求等情况组织调剂考生参加复试。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西北民族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办法》《西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学校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式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为:
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艺术硕士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
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1100元/生·学年。
在新生入学时省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以及“多识”奖学金。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二)新生学业奖学金:
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
(三)学业奖学金:
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 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8000 元/生·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4000 元/生·学年。
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 元/生·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 元/生·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 元/生·学年。
(四)评优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1000元/生·学年;优秀毕业研究生:600元/生·学年;优秀研究生干部:800元/生·学年。
(五)“多识”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2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 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兼任学校的“三助一辅”(即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岗位等渠道获得一定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设有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生学术论文大赛、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研究生学术月和研究生学术年会等多种形式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十八条
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处
联系电话(传真):0931-2938299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申诉受理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监察办公室
监察受理电话:0931-2938019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