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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细则

兰州大学 /2014-09-09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3号)及《兰州大学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4号)、《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精神,由学院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兰州大学口腔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研助学金评定细则》,并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研工组负责人及研究生秘书组成的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和上报。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类:A类(一等奖学金):免交全额学费;B类(二等奖学金):免交半额学费;C类(自筹学费)。具体比例根据研究生院当年分配给我院的指标进行调整。

推免研究生除第一学年享受A类一等奖学金外,其他学年与其他研究生均采用下列方法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一学年:按照录取后院内综合排序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二学年:根据院当年学业奖学金指标情况,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小组分别根据评分细则组织研究生的单项评定,各项分汇总后按照综合排序名次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品德表现(10分)。其中平时考勤占4分。

2.社会活动(5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由研工组确定每学年度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大型活动(2-4次),每参加一次给予基本分1分,导师派出外地完成课题者按80%计算,不参加者不得分,最高基本分为4分。

(2)校研究生会主要干部(常委以上)、学院研究生会、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及其他支部委员或班委经所在年级研究生评议加0-0.3分;研工组评议加0-0.2分。

(3)担任本科生班主任及本科生团支部辅导员等助管工作的,由本科生年级辅导员会同学工组评定,加0-0.5分。

(4)在研究生迎新活动、运动会、学术报告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经研工组评审确定可酌情加0-0.3分。

(5)在各类校级以上竞赛以及评优中获奖(必须经由我院申报并经学院研工组备案、认定):获奖每项加0-0.5分,各种获奖可以累计,封顶0.5分。

(6)除第(1)项规定的活动外,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加0-0.2分,要求相关人员参加却缺席的一次扣0.2分,导师派出外地完成课题者不扣分。

(7)第2-6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3.学习成绩(45分/50分)。

(1)学术型研究生学习成绩为45分,专业型研究生学习成绩为50分。

计算公式:   第一学年各科成绩×学分         × 45%(或50%)

                     学分

(2)免修免考英语的成绩按照全年级前百分之十的平均值计算。

(3)不统一考试的科目不列入评定范围,但不及格者计入总体评价体系。

(4)研究生在读期间托福6.5分、雅思95分、GRE 2300分及其以上、PETS-5 取得合格证书加0.2分,此项成绩三年之内只加一次。

(5)学习成绩附加分累计不超过0.5分。

4.科技创新及临床工作(25分/ 20分), 学术型研究生科技创新及临床工作占25分,专业型研究生占20分。该项评定由院所有导师组成的专家组组织公开答辩考核,研究生评定小组协助进行。

加分细则

①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1分,第2作者得0.5分,第3作者得0.3分,第4作者得0.1分;发表论文被SCIE、EIE收录: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5分,第2作者得0.3分,第3作者得0.1分,第4作者得0.05分;

②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分之一,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1分,第2作者得0.3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5分,第2作者得0.1分;

③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刊物(或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5分;

④获校级以上研究生科技成果或优秀论文: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3分,第2作者得0.2分,第3作者得0.1分,第4作者得0.05分;

⑤在公开(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2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且论文被大会论文集收录者等同于发表CN论文一篇,在会议上做学术报告者得0.2分(此两项只计算一项,不能累计);

⑥在校级以上研究生专题论坛、研究生暑期实践等研究生创新活动中获奖,作大会宣讲报告: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2分;仅进行论文张贴: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得0.1分;

⑦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科研项目研究、著作撰写、获厅局级以上奖励:第1名得0.5分,第2名得0.3分。

发表论文作者单位的署名必须为兰州大学,加分的文章不能重复使用,文章以见刊为依据,同时见刊文章的发表时间必须是申请人在研究生阶段所发表的文章,否则均不予加分。如有多项可以累计加分,封顶1分。

5.导师评定(5分)。

6.同学评定(10分)。

最后,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对上述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公示,有异议者在公示后三日内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将及时核查、研究,确认并公布最终评定结果,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学年: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同第二学年,仅将各项分值做适当调整,具体分值如下:

1.品德表现(10分)。其中平时考勤占4分。

2.社会活动(5分)。

3.科技创新及临床工作(70分)。学术型研究生科技创新占45分,临床工作占25分;专业型研究生科技创新和临床工作各占35分。该项评定由院所有导师组成的专家组组织公开答辩考核,研究生评定小组协助进行。

4.导师评定(5分)。

5.同学评定(10分)。

二、助研助学金评定办法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助研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年。

具体分配原则为:

1.经费分配原则:学院助研助学金总额的80%部分按学生人数平均到各导师名下;10%部分按导师科研经费占学院总经费的比例分到各导师名下;剩余10%为单位调节部分,由研工组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分配至导师名下。

2.各等级名额分配方式:根据各导师名下总金额及学院分配到的各等级数额由学院统一调控。

3.等级确定:导师根据分配名额及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助研助学金等级,不足或超额部分金额计入下一年度评定。

未转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助研助学金。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助学金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补考者,原则上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若科研能力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可申请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评奖等级,并降一等级评定,答辩记录报研究生院备案;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4.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5.评审结束时仍然欠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评定;获奖后不能按时缴费者,待全部费用缴清后于当学期末发放助研助学金。

6.所有符合加分项目的材料只能使用加分一次,加分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答辩结束后二日内,逾期不交者则视为放弃本年度加分。

7. 在凡互相串通打分,有意扰乱奖学金评定工作行为的,经查实,并经研工组认定后,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并取消研究生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是入党积极分子或入党重点培养对象的,终止其培养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8.其它不符合奖助体系资助条件者。

本细则于2013年9月12日经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本细则从2012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口腔医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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