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我所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通知精神,每学年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比例组织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经所务会批准后,推荐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荣誉称号,研究所给予一定奖励。
2. 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3. 由研究所教育主管领导、人事教育处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4. 评选程序遵循“公开公正、民主推选”的原则。
(1) 公布每个奖项的评选条件及名额,按照表彰人数的120%民主推荐候选人。
(2) 人事教育处审核被推荐候选人资格,评审小组原则上按被推荐候选人得票数确定候选人。
(3) 召开研究生大会,候选人介绍个人情况,民主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推荐优秀学生名单。
(4) 对拟推荐优秀学生进行公示。
5. 通过公示后,报所务会批准。
6. 填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7.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予以教育直至处理。
8. 本实施细则经2006年11月15日所务会通过实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人事教育处
20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