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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2012~2013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 /2013-10-18

为提高学院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院〔2013〕64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
除一年级研究生、港澳台生及外国留学生外,我院学制内已注册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含非在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名额分配
学校分配院系推荐名额:博士研究生3名,硕士研究生5名(科学学位4名,专业学位1名)。
四、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①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院及以上组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③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如:未通过考核,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或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等);
④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⑤拒绝承担导师或学院交付的科研、集体活动等工作;
五、评审细则
根据学校要求,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包括对研究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表现、学业成绩、科研素质与综合能力三个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思想品德与行为表现:由申请人导师对被推荐人进行思想品德、平时表现进行总结,签署推荐意见。
学业成绩:由研究生办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及考核结果。
科研素质与综合能力测评:包括论文及科研成果、参加竞赛及获奖情况、担任学生干部情况等。
科研成果最低要求参照《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实施。
研究生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并在读期间满足下列条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②出版参与合著本专业学术著作硕士生3万字以上,博士生5万字以上(以书中明确的写作章节为准)。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生学科创新竞赛,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全部成员、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优秀奖前3名者,获省部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者;
④其它与上述同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
科研型硕士:文章发表于我院科研型硕士学位期刊目录收录期刊;临床型硕士生:论著、综述、病例报告发表于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也可提供相应材料。排序依据:四种类型研究生各自排序,第一排序条件:影响因子(SCI等数据库,采用2012年版)或引用频次(中文期刊,采用2012年版统计源)。
研究生的其他获奖情况、担任学生干部、参加文体竞赛等情况由本人填报经研究生办汇总审核,作为评选的参考因素。七年制学生除以上评审条件外,还将参考《光华口腔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六、评审组织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包括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导师代表不少于3名)、学生代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推荐等工作。
七、评审程序
1.有意申请过奖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科研成果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纸质版),材料请于10月14日上午8:00前提交至研究生办。
2.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国家奖学金材料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经初评推荐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同时上报研究生院。
3.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
联系人:孙海涛,联系电话:83869640
八、其他事宜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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