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对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生源,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设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Social Work”,英文缩写为MSW。
三、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四、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
五、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六、教学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训练,兼顾研究能力培养。
七、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重视实践教学。
八、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及相应的教学和研究能力。
九、学位论文应与社会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社会服务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
十、课程考试合格,完成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两个培养方向。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具备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授予。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依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改革和完善体育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决定在我国设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
三、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体育专业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和运动人体科学及体育教学与训练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熟悉体育领域重大实际问题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体育运动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等领域的实际工作。
四、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
五、入学考试采用初试和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考核。
六、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注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培养紧密结合、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紧密结合,突出技能培养,强调应用能力和体育素养的提高。
七、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紧密结合运动技术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实际,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论文形式可为专题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分析、体育教学与训练和重大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等。
八、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九、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7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提高我国汉语国际推广能力,加快汉语走向世界,改革和完善对外汉语教学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汉语国际推广新形势需要的国内外从事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和传播中华文化的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汉语国际教育”是指面向海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教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Teaching Chinese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简称MTCSOL。
三、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胜任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四、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扎实的汉语言文化知识、熟练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的技能、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
六、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七、教学以培养学生的汉语教学技能为主,同时注重培养外语能力和文化传播技能。
八、培养方法采用课堂教学与国内外教学实习相结合的方式。
九、学位论文与汉语国际教育或推广紧密结合。论文类型可是理论研究、调查分析报告、个案研究、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
十、课程考试与教学实习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健全和完善国家艺术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
六、入学考试采用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七、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八、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根据创作领域,学生要进行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通过专业考核。
九、学位论文写作必须与艺术创作实践紧密相联,根据创作领域,结合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创作实践,在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完成。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7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中外交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高级翻译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翻译硕士专业学位。
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英文缩写为MTI。
三、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为具有专业口笔译能力的高级翻译人才。
四、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熟练的翻译技能和宽广的知识面,能够胜任不同专业领域所需的高级翻译工作。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鼓励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及有口笔译实践经验者报考。
六、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七、教学内容突出口笔译技能训练,重点培养学生的翻译实际操作能力,兼顾翻译理论素质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八、教学采用课程研讨、模拟、实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和教学资源;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教学的互动性;加强教学实践,学生在读期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翻译实务。
九、承担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口译或笔译实践经验。
十、学位论文必须与翻译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翻译项目的研究报告、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形式。
十一、课程考试合格、完成规定的翻译实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翻译硕士专业学位。
十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三、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一、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二、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一)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三、学位授予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二)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的审核中,对建筑设计实务经历的要求,应视申请者所获学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本方案规定水平者,可参照《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授子建筑学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招收对象、培养方式和知识结构与能力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者,亦可进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工程领域并结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对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实行高等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合作培养。要加强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形成合作培养的有效机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由高等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联合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九、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决定设置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
二、农业推广(含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推广,下同)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与相应学科的农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应用,主要为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三、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服务;掌握相应推广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具有独立担负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较高层次性质工作的能力。
四、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农业推广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农业推广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工作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五、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相应推广领域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相应领域国内外的最新成果。
六、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实际,应是农业推广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包括针对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背景的问题,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对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者,实行导师负责制,采用导师小组集体指导、高等学校与实际用人部门合作培养方式。
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农业推广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九、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决定设置兽医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
二、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学科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三、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具有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
四、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勇于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工作的能力。
五、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硕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六、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已获得硕士学位后,并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博士专业学位,如尚无三年以上从事兽医业务经历的,需在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七、兽医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培养口径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兽医的先进水平。
八、兽医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兽医实践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或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问题,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兽医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九、对攻读兽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采用导师小组集体指导、高等学校与兽医部门合作培养方式。
十、兽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兽医系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一、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二、兽医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二、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简称MLA。
三、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培养应用性、复合型专门人才。
四、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当的人文素养,具备独立承担风景园林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五、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一定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
六、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按照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课程内容应反映艺术与科技的有机结合,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现风景园林事业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和进展。
七、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具有明确的风景园林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先进性、难度及必要的工作量。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应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由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科和风景园林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九、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风景园林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特此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M.M.)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
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予标准、申请资格等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1、现行的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培养。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四条款(三)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增加专业课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
(4)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人)。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为了完善我国口腔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口腔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口腔临床医师的要求,特此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科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现行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培养。完成第一、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口腔医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三年,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条件成熟后增加的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成绩;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十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义。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往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本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口腔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口腔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包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口腔医学专家(包括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名)。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口腔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经费,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卫生部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为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医学学位制度,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高层次公共卫生应用型专门人才,特设置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名称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其中文正式名称为: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ublic Health , 英文缩写为MPH。
二、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办法
1、从事公共卫生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后(一般应为医药卫生类专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工作满3年者;
3、通过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合考试,择优录取。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公共卫生事业;
2、具有所学专业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掌握现代公共卫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3、掌握公共卫生的管理方法和技能,能独立从事公共卫生的现场工作;能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学习年限
一般为2-4年。
五、培养内容与要求
在培养中,强调人才培养与我国公共卫生实际需要相结合;采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题研究三结合的培养模式,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管理能力。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实行培养单位导师与现场导师共同指导的培养方式。
(一)学位课程
分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另行制定)。具体课程由各培养单位参照培养方案自行制定。
(二)社会实践
在学期间安排至少一个月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并完成社会实践报告。
(三)学位论文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工作,应结合公共卫生的实际需要进行选题,突出课题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选题应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实际;
2、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质量较高的现场调查报告,也可以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设计方案,或其他研究论文;
3、论文应表明作者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公共卫生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方法;
4、论文结果应对公共卫生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六、学位授予
攻读学位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公共卫生现场实践,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授予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七、组织管理及其它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培养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
(199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司于1989年初发出了《关于设立“培养中国式MBA研究小组”的通知》。研究小组就在我国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试行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问题在有关高等学校和工商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根据研究小组的调研,现就此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必要性
我国学位条例实施十年以来,为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必须面向日益发展的国民经济建设。
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试行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目的就在于通过这条途径培养出一批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懂得专业,能卓有成效地组织与指挥社会化大生产,善于经营,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中、高级管理人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事业服务。同时,这种专业学位的设置将使我国的学位制度更趋完善,将推动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使学位制度进一步适应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我国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试行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是十分必要的。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专业学位的一种,其特点是:第一,工商管理硕士是务实型的管理人才,招生来源主要是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工作过几年,有实践经验的现职人员,课程内容密切结合实际,加强实践环节,采用培养过程与企业密切联系或与企业联合培养,毕业后回到企业中去的培养模式。这与主要从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收缺乏实践经验的人才完全不同。第二,工商管理硕士既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求具备广博而全面的知识,结合企业管理的各种职能(如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事管理、决策管理、经营战略等)学习多门课程,形成广博知识与较强能力的综合水平。这与理论研究型人才明显不同。第三,工商管理硕士要有战略眼光,有勇于开拓、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能联系群众,有组织指挥生产的应变、判断、决策的能力。因此,在培养过程中要强调能力的培养训练。第四,工商管理硕士可以招收有各种专业背景并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便于培养综合全面而又是复合型的人才。经过研究生阶段系统、科学的培养教育,使他们毕业后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中、高级职务所担负的工作。
二、关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名称等问题
1. 专业及学位名称暂定为“工商管理硕士”。由于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所以暂将“工商管理”专业用括号附在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经济学门类企业管理专业和工学门类管理工程专业之内。
2. 为便于对外交流,工商管理硕士的英文翻译即为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3.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
三、关于在少数高等学校试行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的问题
工商管理硕士与现在培养的经济学、工学门类管理专业硕士是不同规格的人才。培养这种人才,需要调整师资结构,改革教材建设,改革招生办法与培养方式。
此项工作已进行了两年的研讨,提出了工商管理硕士参考性培养方案,并且已有培养应用型经济学人才的经验;不少学校的经济管理学院得到国内各经济、产业部门的支持与资助;有些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学院与发达国家高等管理院校建立了经常的联系与合作,联合培养过“MBA”,可借鉴其经验为我所用。所以,在少数学校试点培养工商管理硕士是可行的。
考虑到我国高等学校的师资尚缺乏实际部门的工作经验,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尚需逐步完善、健全,因此试点工作应本着态度积极、步骤稳妥、保证质量、积累经验的原则稳步前进,防止大起大落。目前,只能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
对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进行试点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较多的财经、管理类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这是工商管理硕士培养工作所要求的总体水平与综合优势上的基本条件;
2. 能独立开出配套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关课程;
3. 与工商企业或经济管理部门有联合办学、委托办学、合作科研的较稳定的协作关系,或能从企业中招生解决生源问题,能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
4. 有一批适合从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教学的教师,有较多研究实际问题的科研课题;
5. 有一批比较适合中国国情、能联系实际的教材;
6. 与发达国家的高等经济、管理教育的有关单位有较稳定的交流关系。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专家组意见后可批准为试行单位,开始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试行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四、关于成立研讨小组进行研究及指导试点工作的建议
第九次学位委员会会议之后,成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讨小组,负责此专业学位的进一步研讨工作和指导试点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试点总结报告,为正式设置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做好各项工作。
研讨小组由相关学科的学位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试点单位的专家、管理工作人员和工商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由秘书长审批后开始工作。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根据新形势下社会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设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国际通行的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英文缩写为MPA。
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同管理类其他硕士学位相比,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招收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和质量标准,区别于教学、科研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强调直接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实施专业学位教育。
四、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地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能够综合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理论与知识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
五、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土学位后、有四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招生考试采取全国授权单位联考的方式进行,统一命题,统一录取标准。
七、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应用性的特点。其知识结构以公共管理学科为基础,根据培养方向和管理领域不同,涉及其他相关学科。
八、学习方式以在职学习为主。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及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教学内容要学以致用。
九、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含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公共管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与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子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3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队伍,特设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
三、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专门人才,其招生对象、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以及知识和能力结构等应遵循面向会计职业的原则。
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地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技能;为将来具备会计工作领导能力打好素质基础。
五、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两年以上者。
六、教学内容要学以致用,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实习等多种形式。
七、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会计实务。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会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等分析与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九、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Ed.D。
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实际工作。
五、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六、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符合教育发展对专业化管理者和决策者、专家型教师及教育家培养的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水平;课程结构应体现综合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课程学习采用模块课程和学分制;课程教学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调查等方法。
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创新性,反映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理论和科学方法探索与解决教育实践问题的能力。
八、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小组集体指导。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相关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九、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由具有教育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